(2012)麗蓮刑初字第57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10-18)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579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俞 XX ,男, 1982 年 11 月 16 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縣,身份證號碼 XX ,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青田縣章村鄉(xiāng) XX 。曾因犯盜竊罪,于 2007 年 4 月 13 日 被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30 日 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連 XX ,女, 1993 年 2 月 11 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身份證號碼 XX ,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開 XX 。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9 日 被取保候?qū)彙?
被告人季 XX ,曾用名季 XX ,男, 1994 年 6 月 14 日出生于浙江省麗水市,身份證號碼 XX ,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17 日 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2 ) 518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犯盜竊罪,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2 年 7 月 27 日凌晨 ,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太保廟 XX 號,從被害人溫 XX 家中竊得“創(chuàng)維”牌液晶電視一臺(價值人民幣 2375 元)、“蘇泊爾”牌電磁爐一臺(價值人民幣 270 元);次日凌晨,三被告人再次到以上同一地點,竊得“格力”牌空調(diào)一臺(價值人民幣 3040 元)、“美的”牌電壓力鍋一只(價值人民幣 510 元)。
案發(fā)后,涉案贓物已被追回。
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俞 XX 是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的供述; 3 、被害人溫獻榮的陳述; 4 、證人陳 XX 、胡 XX 的證言; 5 、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 6 、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 7 、扣押和發(fā)還物品清單及照片; 8 、抓獲經(jīng)過; 9 、刑事判決書等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 XX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俞 XX 、連 XX 、季 XX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贓物已被追歸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俞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6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7 月 31 日起 至 2013 年 7 月 30 日 止);
二、被告人連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6000 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季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6000 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審 判 員 蔣 樂 仁
二 0 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杜 偉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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