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79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9-4)
麗 水 市 蓮 都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798號
原告:高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李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高 XX 為與被告李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 2 年 5 月 15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葉鳳花、吳偉珍組成合議庭。于同年 9 月 4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高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高 XX 訴稱: 2012 年 1 月 1 日 ,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90000 元,被告并當場出具親筆借條一份,雙方約定該借款月利率 2% ,借款期限至 2012 年 2 月 1 日 止。原告依照約定當場支付上述借款現(xiàn)金 90000 元。被告同時出具親筆收條一份。還款逾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此,請求判令: 1 、 依法判令被告李 XX 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90000 元及利息,按約定以月利率 2% 計算從借款之日起計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shè)立的借貸關(guān)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確、有效。被告李 XX 應(yīng)當按約定歸還款付息,逾期不履行債務(wù)的,有失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高 XX 人民幣 9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2280 元,由被告李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原告高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葉 鳳 花
人民陪審員 吳 偉 珍
二 O 一二年九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劉 欣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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