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商初字第103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10-1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商初字第1038號
原告:李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楊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李 XX 為與被告楊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邢瀟瀟、人民陪審員吳偉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10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李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 XX 訴稱: 2010 年 7 月 15 日,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20000 元,并出具借條;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僅歸還 30000 元,尚欠 90000 元未歸還。為此,請求判令: 1 、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90000 元;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 XX 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 2010 年 7 月 15 日,被告楊 XX 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20000 元,并出具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出借后,因自己所需,向被告催討,被告已歸還 30000 元,余款 90000 元至今未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基本人口信息查詢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設(shè)立的借貸關(guān)系,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被告在設(shè)立借貸關(guān)系時,雖然未約定借款期限,但按法律規(guī)定,當債權(quán)人要求債務(wù)人履行債務(wù)時,債務(wù)人應(yīng)當及時歸還借款。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權(quán)。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李 XX 人民幣 900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2050 元,由被告楊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李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審 判 員 邢 瀟 瀟
人民陪審員 吳 偉 珍
二 O 一二年十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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