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2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2-10-19)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237號
原告:黃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麻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黃 XX 為與被告麻 XX 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7 月 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杏平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華榮、黃士祥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10 月 19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黃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麻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 XX 訴稱: 2012 年 4 月 22 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一份。約定: 1 、被告將己有的浙 KXX 號“起亞”轎車以 53000 元的價格出賣給原告; 2 、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買方有權(quán)終止合同,并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按購車款的 20% 支付違約金。次日,原告將 53000 元購車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給被告,而被告出賣的車輛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不能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解除原、被告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 2 、被告返還購車款 53000 元并支付違約金 10600 元;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麻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 2012 年 4 月 22 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一份。約定: 1 、被告將己有的浙 KXX 號“起亞”轎車以 53000 元的價格出賣給原告; 2 、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買方有權(quán)終止合同,并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按購車款的 20% 支付違約金。次日,原告將 53000 元購車款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給被告,當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被告出賣的車輛已被本院查封。被告不能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二手車買賣合同、中國銀行交易憑證、( 2012 )麗蓮商初字第 955 號裁定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關系成立。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未完成協(xié)議約定的交付任務,已構(gòu)成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及賠償損失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二手車買賣合同并由被告支付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麻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黃 XX 與被告麻 XX 于 2012 年 4 月 22 日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
二、被告麻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黃 XX 購車款 53000 元并支付違約金 106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39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 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 院。
審 判 長 涂 杏 平
人民陪審員 黃 士 祥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榮
二 O 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謝 建 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