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行終字第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6)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3)浙麗行終字第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田縣,住所地青田縣××××號。
法定代表人丁××。
上訴人陳××因與被上訴人青田縣其他行政爭議一案,不服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麗蓮行初字第1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陳××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陳××申請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權(quán)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陳××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陳××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朱建民
審 判 員 鄒一峻
審 判 員 黃力芝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葉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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