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麗知初字第304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12-20)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浙麗知初字第304號
原告: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中心商務樓××室。組織機構代碼: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甲。
委托代理人:涂××。
委托代理人:陳甲。
被告:龍泉市××賓館××責任公司。住所地:龍泉市清風路××號。組織機構代碼:704770492。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王乙。
原告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協)為與被告龍泉市××賓館××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泉××)侵害作品復制權、放映權糾紛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了由審判員李月群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金紅萍、人民陪審員張錫斌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因工作原因,合議庭成員由審判員金紅萍變更為代理審判員王潔。被告龍泉××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駁回異議的民事裁定,被告龍泉××不服本院民事裁定,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浙轄終字第11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并于2012年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音××協的委托代理人涂××、被告龍泉××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音××協訴稱,原告音××協是經國家版權局正式批準成立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對音像節(jié)目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某實施集體管理。原告音××協與各權某某簽署了多份《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以信托方式獲得了涉案44首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并有權某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告龍泉××未經同意并付費,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點播系統(tǒng)中收錄了案涉音樂作品供消費者點播。被告龍泉××的行為侵犯了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表演權、放映權,給權某某造成了損失。故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龍泉××停止侵權、刪除其曲庫中涉案44首音樂電視作品,不再提供該44首音樂電視作品的點播服務;2、依法判令被告龍泉××賠償原告音××協經濟損失及維權費44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龍泉××承擔。在庭審過程中,原告主張被告龍泉××侵犯的是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故將起訴案由由侵害作品表演權、放映權糾紛變更為侵害作品復制權、放映權糾紛,并將訴訟請求第1、2項變更為:1、依法判令被告龍泉××停止侵權、刪除其曲庫中涉案43首音樂電視作品,不再提供該4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點播服務;2、依法判令被告龍泉××賠償原告音××協經濟損失及維權費43000元。
被告龍泉××答辯稱:原告將涉案的43件獨立存在的訴訟權合并在一個案件中主張某某,違反一案一訴原則,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如不駁回起訴,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原告與六家權某某簽訂授權合同,大多數合同有效期限已截止,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全部著作權,應當由權某某自行主張;二、原告不享有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某作權,原告曾有過在權某某解除授權后仍以自己名義代替權某某維權的行為;三、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龍泉××實施侵權行為,原告公證錄制的每一首音樂電視作品只有一分鐘,無法證明被告龍泉××侵犯整首歌曲著作權;四、被告龍泉××未因KTV獲利,原告要求賠償額過高,沒有依據。
原告音××協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原告音××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擬證明原告音××協的主體資格;2、被告龍泉××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查詢單,擬證明被告龍泉××的主體資格;3、原告音××協與著作權人簽訂的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公某某共六份,擬證明原告音××協經音像著作權人授權,對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音像作品進行集體管理;4、音像作品正版光碟《流行歌曲某某》、《鳳凰傳奇》及歌曲清單,擬證明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權權屬情況;5、侵權取證公某某及發(fā)票,擬證明被告龍泉××侵權的事實及本案維權費用;6、侵權歌單,擬證明侵權歌曲的數量、曲某、演唱者及著作權人;7、律師代理費發(fā)票,擬證明維權費用。原告音××協在庭審中撤回了第7組證據,不再作為本案的證據。
被告龍泉××質證認為,對證據1、2、4無異議;對證據3不予認可,認為其中部分合同的有效期已經截止,這部分合同已經無效,不能認定;對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公某某僅僅做了表面的清潔檢查,但沒有做實質性檢查,且公證內容轉存到硬盤上時未做清潔檢查,該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對證據6不予認可,認為公證錄制的音樂電視作品只有片段(每首一分鐘左右),不能確認是否侵犯原告全部著作權。
被告龍泉××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對原告音××協提供的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對證據1、2、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雙方均無異議,能夠證明原、被告龍泉××的主體資格及案件事實,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證據3,原告音××協與著作權人簽訂的《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中有部分授權合同在原告訴至法院時期限屆滿,但雙方簽訂的授權合同中對合同續(xù)展有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前六十日乙方(權某某)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本合同自動續(xù)展一年或三年,之后亦照此辦理。被告雖提出部分權某某的授權已過期,但未能提供授權人與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及其他相反的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證據5,公證人員在取證前已確認存儲某某無其他數據,取證結束后公證人員將數碼攝像機存儲某某的視頻數據轉移至移動硬盤,并復制一份到U盤,把拍攝內容刻錄成光盤,公證機關公證過程合法,公證方法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于公某某中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6,結合證據4、5,能夠證明在被告場所公證取得的涉案音樂電視作品與原告享有權某的音樂電視作品一致,故該證明力本院予以認定。上述證據是否能證明被告侵犯原告全部著作權,本院再予以綜合論述。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音××協是經批準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其業(yè)務范圍包括開展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咨詢服務、法律訴訟、國際版權交流、舉辦研討及與其宗旨一致的相關業(yè)務活動。原告音××協在其成立后陸續(xù)與依法制作音像作品并取得著作權的權某某簽署《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2008年至2011年間,原告音××協就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分別與中國唱片廣州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太合麥田音樂某某發(fā)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某某傳播有限責任某司、新二十一東方藝術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等六個權某某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授權合同中關于授權范圍、權某管理及合同期限、自動續(xù)展等內容都有明確約定。其中中國唱片廣州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東方藝術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某某傳播有限責任某司、北京太合麥田音樂某某發(fā)展有限公司等五個權某某的授權期限均已屆滿,但根據雙方簽訂的《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關于合同續(xù)展的規(guī)定,合同期滿前六十日上述權某某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合同自動續(xù)展一年或三年,以后亦照此辦理。
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出版的《鳳凰傳奇》專輯,收錄了13首音樂電視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的《最炫民族風》、《自由飛翔》、《月亮之上》、《吉某某意》、《天藍藍》、《桂某某》共6首音樂電視作品,在該專輯光盤以及外包裝盒上均標有“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及“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字樣,在外包裝盒上還有“本專輯內的原創(chuàng)歌曲之全部著作權及其相關權某都歸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某某永久專有,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等字樣。由中國唱片總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某某》專輯收錄了多首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會員作品,其中包含本案所涉《洪湖水浪打浪》、《瀏陽河》、《秀才胡同》、《畫心》、《梔子花開》、《家鄉(xiāng)》、《菠蘿菠蘿蜜》、《天亮了》、《在北京的金山上》、《星月神話》、《木乃伊》、《最后一個夏某》、《曹操》、《第幾個100天》、《平某線》、《不可思議》、《編號89757》、《這種愛》、《親愛的你還幸福嗎》、《豆?jié){油條》、《大小姐》、《換季》、《進化論》、《醉赤壁》、《委屈》、《我的超人》、《西界》、《空氣》、《笨蛋》、《背對背擁抱》、《第三滴眼淚》、《莎士比亞的天份》、《被風吹過的夏某》、《不潮不用花錢》、《一千年以后》、《停電》、《相思垢》、《青藏高原》共38首音樂電視作品。在該專輯外包裝盒上標有“ISRCCN-A01-11-374-00/V.J6”及“本出版物內音樂電視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分別歸屬于本出版物內頁所標示的著作權人所有”字樣。該出版物內還附有與光碟對應的作品清單,清單上列明歌曲某稱、演唱者、著作權人。
2012年4月16日,原告音××協向浙江省龍泉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4月18日,音××協代理人陳乙、攝像人員陳甲在公證人員葉某某、徐某某的監(jiān)督下,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到龍泉市清風路××號的龍泉××嘉年華KTVA33號包廂進行消費。公證人員首先確認了用于取證的數碼攝像機內的存儲某某無其他數據,音××協代理人使用A33號包廂內的歌曲點播機,點播了上述44首音樂電視作品,陳甲用數碼攝像機對點播的音樂電視作品播放過程某某拍攝,公證人員全程監(jiān)督了上述點播和拍攝的過程。消費結束后,音××協代理人取得了加蓋“龍泉市嘉年華KTV”印章的收款收據(號碼為:0047769)一張。事后,浙江省龍泉市公證處將數碼攝像機存儲某某的視頻數據轉移至移動硬盤,并復制一份到U盤,于2012年4月30日出具(2012)××證內字第××號公某某,載明了上述取證的過程。
2012年11月21日本案開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對原告音××協主張某某的涉案44首音樂電視作品,將原告音××協提供的收錄有該音樂電視作品的專輯光盤及原告音××協列舉的侵權歌單與(2012)××證內字第××號公某某所附U盤記錄的音樂電視作品內容進行對比。經對比,雙方當事人明確公證點播的上述音樂電視作品片段(每首一分鐘左右)與涉案專輯中的81首同名音樂電視作品中相應片段(每首一分鐘左右)的內容一致,對其他部分內容是否一致,被告表示不清楚,原告認為全部內容一致,并對《青藏高原》音樂電視作品表示放棄主張。
另查明,被告龍泉××于1998年7月24日成立,系有限責任某司,經營地址為龍泉市清風路××號,經營范圍是住宿、桑拿、歌舞廳。原告音××協為本案消費支出2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音××協以被告龍泉××侵犯的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糾紛為由,將案由從侵害作品表演權、放映權糾紛變更為侵害作品復制權、放映權糾紛,被告龍泉××對此亦無異議,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及所涉法律關系,本院將案由變更為侵害作品復制權、放映權糾紛。被告龍泉××主張原告起訴違反一案一訴的原則,本院認為原告將在被告龍泉××點播的音樂電視作品匯集一起作為一個案件進行訴訟,符合一案一訴原則,故被告該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音××協是否享有涉案4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及是否是適格的原告;二、被告龍泉××是否侵害原告音××協享有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如果被告龍泉××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原告音××協對案涉43首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其訴訟主體適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根據涉案專輯光盤及其外包裝署名、版權聲明等,以及原告音××協音集與各權某某簽訂的《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原告音××協對涉案43音樂電視作品享有復制權、放映權等權某,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關于原告是否有權行使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出版的《鳳凰傳奇》專輯著作權問題,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已經明確將該專輯的著作權通過合同授權給原告,被告以該專輯外包裝盒上標有“本專輯內的原創(chuàng)歌曲之全部著作權及其相關權某都歸佛山市順德區(qū)孔雀廊娛樂唱片有限公司某某永久專有,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等字樣為由否認原告行使相關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龍泉××辯稱原告曾有過權某某解除授權后,原告還代為行使權某的行為,借以否認原告與其他著作權人簽訂的授權合同均有效的主張,由于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他著作權人與原告解除授權合同的證據,且原告音××協與各個權某某簽訂的授權合同也對合同到期后自動續(xù)展進行了約定,在被告龍泉××未能提供著作權人對合同到期后續(xù)展有提出異議的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原告音××協對涉案侵權行為擁有訴權,原告主體適格。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被告龍泉××侵害了原告音××協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本案中,認定被告龍泉××侵權的關鍵證據是公某某,原告音××協提供的公某某及其所附U盤、收款收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證明被告龍泉××在其經營場所的點播設備中將原告音××協享有著作權的涉案43首音樂電視作品供消費者點播,即在點播設備上對不特定的公眾進行放映。被告龍泉××的上述行為,應取得原告音××協的合法授權,并支付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但被告龍泉××并未獲得相關授權并支付使用費,故被告龍泉××侵權行為成立。被告龍泉××辯稱,公某某錄制的音樂電視作品片段僅有一分鐘左右,不能證明被告侵犯原告全部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本院認為,雖然原告公證錄制的每一首音樂電視作品只有一分鐘左右,但該已經錄制的音樂電視片斷其表演者、作詞、作曲以及畫面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相同部分一致,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認定原告公某某所涉43首音樂電視作品與原告音××協享有著作權的同名音樂電視作品一致。原告音××協要求被告龍泉××停止侵權,刪除曲庫中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等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龍泉××存在侵權的事實,應當承擔向原告音××協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由于原告音××協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被告龍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結合原告音××協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告音××協提供了收款收據,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4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市場影響、知名度,被告龍泉××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持續(xù)的時間和其他侵權情節(jié),以及音××協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原告音××協獲得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復制權、放映權的授權期限介于2008年至2011年之間,對本案侵權行為公證取證的時間為2012年4月18日;2、被告龍泉××于1998年7月24日成立,經營范圍是住宿、桑拿、歌舞廳;3、原告音××協為本案消費支出2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龍泉市××賓館××責任公司立即停止向公眾提供點播涉案4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服務,并從曲庫中刪除上述音樂電視作品。
二、被告龍泉市××賓館××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經濟損失人民幣24080元(含訴訟合理支出)。
三、駁回原告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0元,由原告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承擔209元,由被告龍泉市××賓館××責任公司承擔7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95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期滿七日后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杭州市農行西湖支行,戶名為浙江省省本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賬號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審 判 長 李月群
代理審判員 王 潔
人民陪審員 張錫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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