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26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5-1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263號
原告:周 ×× 。
被告:樓 ×× 。
被告:葉 ×× 。
原告周 ×× 為與被告樓 ×× 、葉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葉小虹、黃士祥組成合議庭,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周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樓 ×× 、葉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 ×× 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1 月 6 日,被告樓 ×× 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三個月的利息。此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至今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樓 ×× 、葉 ×× 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1 年 4 月 7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2 、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樓 ×× 、葉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兩被告戶籍信息查某某、結婚登記申請表、審查處理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借款后,被告樓 ×× 在原告向其催討時未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借款系在被告樓 ×× 與被告葉 ××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發(fā)生,屬夫妻共同債務。為此,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及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樓 ×× 、葉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周 ×× 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4 月 7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7590 元,由被告樓 ×× 、葉 ××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周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劉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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