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0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5-1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301號
原告:蔡 ×× 。
被告:林 ×× 。
被告:劉 ×× 。
原告蔡 ×× 為與被告林 ×× 、劉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蔣俊伶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吳偉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蔡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 ×× 、劉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 ×× 訴稱:原告與被告林 ×× 系好朋友,兩被告是夫妻。被告林 ×× 因生活所需于 2005 年開始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 2010 年 1 月 9 日,累計達 160000 元,被告林 ×× 出具借條一份。后經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160000 元,并自起訴日起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二、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林 ×× 、劉 ××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林 ×× 與被告劉 ×× 原系夫妻關系,于 2011 年 6 月 9 日登記離婚。被告林 ×× 多次向原告借款, 2010 年 1 月 9 日,被告林 ×× 向原告出具借款人民幣 160000 元的借條一份。出具借條后,經原告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jù)、結婚申請書、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林 ×× 出具借條向原告蔡 ××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林 ×× 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劉 ×× 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 ×× 、劉 ××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蔡 ×× 人民幣 1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1 月 28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520 元,由被告林 ×× 、劉 ××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蔡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俊伶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吳偉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冰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