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刑初字第46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8-3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刑初字第462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申 XX ,男, 1990 年 5 月 6 日出生于貴州省德江縣,身份證號碼 XX ,土家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德江縣泉口鄉(xiāng) XX 。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1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夏 XX ,男, 1971 年 6 月 18 日出生于貴州省德江縣,身份證號碼 XX ,土家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德江縣高山鄉(xiāng) XX 。曾因犯拐賣婦女罪、盜竊罪,于 1993 年 8 月 19 日被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盜竊罪,于 2003 年 10 月 29 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被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 2008 年 1 月 2 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1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 XX ,男, 1976 年 8 月 8 日出生于貴州省德江縣,身份證號碼 XX ,土家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德江縣泉口鄉(xiāng) XX 。曾因犯盜竊罪,于 1996 年 10 月 30 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1 日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2 ) 405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 XX 、夏 XX 、田 XX 犯盜竊罪,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申 XX 、夏 XX 、田 XX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申 XX 、田 XX 、夏 XX 伙同田仁強(另案處理)等人,經(jīng)事先約定,駕駛兩輛“別克”小車從金華永康市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市區(qū)實施盜竊。
1 、 2012 年 5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申 XX 伙同田 XX 等人駕駛白色“別克凱越”小車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白云小區(qū) XX ,竊得被害人陳 XX 家中“三星”牌 GTT-S5360 手機一只(價值人民幣 787 元)、“諾基亞”牌手機一只、 PSP 游戲機一只、灰白色格子花紋的男式襯衫一件、錢包一只,內(nèi)有 700 元人民幣、各類銀行卡等物。
2 、 2012 年 5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申 XX 伙同田 XX 等人駕駛白色“別克凱越”小車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燈塔小區(qū) XX ,竊得被害人林 XX 家中的“ iphone3 ”手機一只(價值人民幣 1400 元)、“三星”牌 I9220 手機一只(價值人民幣 3487 元)、“西鐵城牌” CB0011-51L 光動能電波手表一只(價值人民幣 4500 元)、錢包一只,內(nèi)有 107 元人民幣、身份證、各類銀行卡。
3 、 2012 年 5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夏 XX 伙同田 XX (另案處理)等人駕駛紅色“別克凱越”小車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凌云花苑 XX ,竊得被害人朱 XX 家中人民幣 5000 元。
4 、 2012 年 5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夏 XX 伙同田 XX (另案處理)等人駕駛紅色“別克凱越”小車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凌云花苑 XX ,進入被害人管 XX 家中,未竊得財物。
5 、 2012 年 5 月 14 日凌晨,被告人夏 XX 伙同田仁強(另案處理)等人駕駛紅色“別克凱越”小車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凌云花苑 XX ,進入被害人蔡 XX 家中,未竊得財物。
被告人申 XX 、夏 XX 、田 XX 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夏 XX 是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申 XX 、夏 XX 、田 XX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 1 、被告人申 XX 、夏 XX 、田 XX 的供述; 2 、被害人朱 XX 、樊 XX 、管 XX 、蔡 XX 、陳 XX 、林 XX 的陳述; 3 、證人富 XX 、顏 XX 、朱 XX 的證言; 4 、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 5 、辨認筆錄; 6 、情況說明、單據(jù)、搜查筆錄、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 7 、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 8 、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 9 、車輛行駛軌跡等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 XX 、夏 XX 、田 XX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 XX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田 XX 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夏 XX 、田 XX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dāng)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申 XX 當(dāng)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申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1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17 日止);
二、被告人夏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5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止);
三、被告人田 XX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0000 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審 判 員 黃 奇 新
二 0 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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