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43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5-3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435號
原告:謝××。
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住所地: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
訴訟代表人:吳××。
原告謝××與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敏沖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訴稱:原告自出生始戶口就依法登記在被告處,從小到大一直在被告處居住、生產、生活,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7年7月19日與非農戶籍鐘浩洋結婚,戶口仍在被告村委會。2012年6月19日,被告部分土地被征用獲得征地補償款,被告給八組村民發(fā)放征地補償款每人5000元,但以原告系出嫁女為由剝奪原告征地補償權益,使得原告喪失同村村民間平等分配權。依據法理及蓮都區(qū)相關政策“農村婦女出嫁時由于國家政策限制不能將戶口遷入男方落戶的,女方原戶籍所在地的村應保證其享有同等的土地補償費收益權”。為此,原告多次上訪,2013年5月2日,蓮都區(qū)XX街道辦事處出具(2013)蓮巖字第1號蓮都區(qū)XX街道辦事處處理決定書確定:1、謝××具有蓮都區(qū)青林村八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享受與本組其他成員同等的權某和義務;2、蓮都區(qū)青林村八組應立即支付給謝××土地征用補償費。但被告仍未按處理決定書意見支付原告征地補償款。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5000元。
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證明2份、(2013)蓮巖字第1號蓮都區(qū)XX街道辦事處處理決定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謝××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且經麗水市蓮都區(qū)XX街道辦事處確認,具備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享受與本組其他成員同等的權某和義務。被告未讓原告享受同村的其他村民享有的征地補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謝××征地補償款人民幣5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麗水市××都區(qū)××街道××行政村××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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