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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浙麗商初字第15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8-19)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浙麗商初字第15號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松陽縣××××號。


    訴訟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黃×。


    委托代理人:王甲。


    被告:浙江××銅××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陽縣工業(yè)園區(qū)××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甲。


    被告:張甲。


    被告:張乙。


    被告:浙江××鋼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陽縣××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丙。


    被告:浙江××不××鋼××司。住所地:松陽縣××××號。


    法定代表人:季××。


    委托代理人:王乙。


    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簡稱松××農(nóng)行)為與被告浙江××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峰××)、張甲、張乙、浙江××鋼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公司)、浙江××不××鋼××司(以下簡稱上××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盧岳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孫雅和、陳俊明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7月19日、8月19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松××農(nóng)行的委托代理人黃×、被告及被告宏峰××的法定代表人張甲、被告上××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乙、強××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松××農(nóng)行起訴稱:被告宏峰××因資金周轉(zhuǎn)的需要,共分以下八次向原告借款共計本金21700000元。


    1、2012年7月12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932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人民幣2900000元,借款期限為陸個月,即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1月10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900000元。同時,被告上××司與原告松××農(nóng)行簽訂了編號為33100120120023534的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2013年1月9日,經(jīng)合同各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編號為33010220130000005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將借款期限展期至2013年7月9日。


    2、2012年7月18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33××××668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2600000元,借款期限為陸個月,即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月17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600000元。同時,被告上××司與原告松××農(nóng)行簽訂編號為33100120120024782的保證合同,對前述借款進行擔保。2013年1月16日,經(jīng)合同各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編號為33010220130000014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將借款期限展期至2013年7月11日。


    3、2012年8月7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017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為陸個月,即自2012年8月7日至2013年2月6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800000元。同時,被告上××司與原告簽訂編號為33100120120028635的保證合同,對前述借款進行擔保。2013年2月4日,經(jīng)合同各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編號為33010220130000060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將借款期限展期至2013年7月6日。


    4、2012年8月9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010120120029422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銅業(yè)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自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5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5000000元。


    5、2012年9月7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777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銅業(yè)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400000元。


    6、2012年9月12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442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銅業(yè)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3年8月21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3000000元。


    7、2012年9月17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942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銅業(yè)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3000000元。


    8、2012年9月27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編號為33××××382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宏峰××向原告松××農(nóng)行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6日,合同還對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松××農(nóng)行即向被告宏峰××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000000元。


    另外,2011年8月11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了合同編號為33××××579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宏峰××自愿以其編號為3310060110032579的抵押清單中的房地產(chǎn)為松××農(nóng)行與宏峰××之間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形成的債權(quán)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quán)最高額折合10672000元。2011年9月6日,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強××公司簽訂了編號為33100520110024731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強××公司自愿為松××農(nóng)行與宏峰××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形成的債權(quán)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擔保的債權(quán)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16000000元整。此外,2011年8月1日,被告張甲向原告松××農(nóng)行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承諾其自愿對被告宏峰××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間與原告松××農(nóng)行所形成的最高債務余額72000000元(其中債務本金480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2年8月1日,被告張甲、被告張乙、案外人張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某某書”,承諾其自愿對被告宏峰××在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與原告宏峰××所形成的最高債務余額45000000元(其中債務本金300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3年4月17日,原告松××農(nóng)行向被告宏峰××發(fā)出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履行還款義務,但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F(xiàn)被告宏峰××已經(jīng)停止一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已經(jīng)嚴重喪失借款償還能力。原告認為,被告履行合同的情況均已符合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屆滿約定。現(xiàn)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請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宏峰××之間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提前到期。2、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強××公司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提前到期。3、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上××司保證合同約定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提前到期。4、依法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7.8%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尚欠利息計55236.52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上××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5、依法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7.8%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利息共計為51040.69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上××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6、依法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2013年2月6日,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浮30%計算;2013年2月7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利息共計為15505.61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張乙、上××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7、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浮15%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利息為86763.6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張乙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8、依法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浮15%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止為39825.54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張乙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9、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浮30%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止為58893.911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張乙、強××公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10、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浮30%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止為58893.91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張乙、強××公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11、依法判令被告宏峰××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3年1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基礎上浮30%計算,暫算至2013年4月20日止為39262.6元);依法判令被告張甲、張乙、強××公司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以上款項共計本金21700000元,利息405422.00元。12、判令原告對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1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原告明確其就2012年8月9日的5000000元借款、2012年9月7日的2400000元借款、2012年9月12日的3000000元借款行使最高額抵押。


    被告宏峰××、被告張甲口頭答辯稱:對原告訴請無異議。


    被告上××司口頭答辯稱:1、對原告起訴方式有異議,本案共涉及8筆貸款,應當按8個案件處理。2、上××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首先,原告與被告宏峰惡意串通,原來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是用于購買原材料,但事實上銀行系以貸還貸,故保證合同應當無效。其次,在提供保證時并未征得所有股東的同意,違反了公司法的規(guī)定。再次,原告在發(fā)放貸款時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本案所涉三筆貸款均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之內(nèi),故上××司也無需承擔責任。3、就利息問題,請法院核實。


    被告張乙、強××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松××農(nóng)行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告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副本、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待證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被告(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被告(單位)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副本、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自然人)身份證,待證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3、編號為33××××932的借款合同、編號為33100120120023534的保證合同、借款續(xù)展申請書、編號為33010220130000005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290萬元,由上××司提供擔保的事實。


    4、編號為33××××668的借款合同、編號為33100120120024782的保證合同、借款續(xù)展申請書、編號為33010220130000014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260萬元,由上××司提供擔保的事實。


    5、編號為33××××017的借款合同、編號為33100120120028635的保證合同、借款續(xù)展申請書、編號33010220130000060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80萬元,由上××司提供擔保的事實。


    6、編號為33010120120029422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500萬元的事實。


    7、編號為33××××777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240萬元的事實。


    8、編號為33××××442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300萬元的事實。


    9、編號為33××××942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300萬元的事實。


    10、編號為33××××382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借款憑證各一份,用來待證原告依約出借被告宏峰××200萬元的事實。


    11、張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張甲、張某、張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各一份,用來待證張甲、張乙為被告宏峰××承擔擔保、共同還款責任的事實。


    12、編號為33××××579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一份、房地產(chǎn)抵押清單一份、房權(quán)證兩份、房他證兩份,用來待證宏峰××以其不動產(chǎn)提供最高額抵押并辦理相關(guān)登記的事實。


    13、編號為33100520110024731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用來待證強××公司為宏峰××的借款提供最高額保證的事實。


    14、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3份,用來待證被告違約以及原告有權(quán)提前解除合同的事實。


    為了反駁上××司在庭審中提出的意見,原告又補充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5、上××司的公司章程,用來待證上××司的股東構(gòu)成。


    16、上××司股東會同意擔保的決議書,用來待證上××司股東同意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17、委托支付通知單、編號為0128231194的農(nóng)某某行結(jié)算業(yè)務申請書、編號為2012060701的產(chǎn)品銷售合同各一份,用來待證290萬元借款的受托支付情況。


    18、委托支付通知單、編號為0128231195的農(nóng)某某行結(jié)算業(yè)務申請書、編號為2012071201的產(chǎn)品銷售合同各一份,用來待證260萬元借款的受托支付情況。


    19、委托支付通知單、編號為0128231196的農(nóng)某某行結(jié)算業(yè)務申請書、編號為2012072301的產(chǎn)品銷售合同各一份,用來待證80萬元借款的受托支付情況。


    對于原告提供的前述19組證據(jù),被告宏峰××、張甲質(zhì)證認為,無異議。被告上××司對1-16份證據(jù)無異議,就17-19號證據(jù)質(zhì)證認為,實際收款人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可能是被告宏峰××開辦的,款項可能用來以貸還貸。并且合同約定要銷售發(fā)票,原告沒有提供,因此交易可能是虛假的。其他被告未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


    被告上××司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宏峰××在溫州商會的通訊錄,待證宏峰××與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廠址與電話號碼相同。2、松陽縣社保中心出具的證明四份,待證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股東梁某某和工商登記材料辦理人員王某、葉某某、徐某均系宏峰××員工。3、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記及年檢報告,待證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股東和法人系宏峰××員工,財務和經(jīng)辦人員也是宏峰××員工,有理由懷疑系以貸還貸。并向本院申請要求調(diào)取與上××司相關(guān)的三筆款項的去向。


    原告松××農(nóng)行質(zhì)證認為,四名工人社保交納在宏峰××,不代表著沒有兼職,且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且宏峰××與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關(guān)系并非本案的審理焦點。上××司提出的以貸還貸,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宏峰××、張甲質(zhì)證認為,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系租用宏峰××,股東不相同。


    其他各被告均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1-16組證據(jù),各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而就原告提供的17-19組以及被告上××司提供的三組證據(jù),主要系用來待證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之間是否存在以貸還貸的情形。原告提供的17-19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已將有關(guān)款項按照合同約定匯入案外人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帳戶。同時根據(jù)被告上××司提供的第2、3組證據(jù),案外人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系于2011年7月19日登記成立,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在被告宏峰××的社保記錄僅是從2011年6-7月,其財務負責人王某在被告宏峰××的社保記錄是從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從工商登記材料來看,兩個公司之間并不存在交叉持股的現(xiàn)象,其公司高管也不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而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又與被告上××司簽訂了廠房租賃協(xié)議,被告上××司僅以部分員工及一個手機號碼重合為由主張兩公司屬關(guān)聯(lián)公司證據(jù)尚屬不足。退一步而言,縱然兩公司屬關(guān)聯(lián)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存在以新貸還舊貸的情形。因此,本院對原告松××農(nóng)行提供的第17-19組證據(jù)予以采信,而對被告上××司提供的三組證據(jù)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證據(jù)分析,被告上××司提出的要求調(diào)取原告松××農(nóng)行匯入案外人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6300000元款項去向的申請,與本案審理的焦點缺乏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不予準許。


    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的訴稱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的八筆金融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由于該八筆金融借款合同的債權(quán)人均為松××農(nóng)行,主債務人均為宏峰××,故原告松××農(nóng)行就該八筆金融借款一并主張權(quán)利并無不當,被告上××司提出的應當分別起訴的辯解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松××農(nóng)行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宏峰××發(fā)放了本案所涉的八筆貸款共計本金21700000元,而被告宏峰××卻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本還息的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故原告松××農(nóng)行有權(quán)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宣布各合同到期。因此,被告宏峰××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金21700000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罰息。而就被告上××司提出的其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辯解,松××農(nóng)行已經(jīng)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依約發(fā)放貸款,款項的收款人為麗水××貿(mào)易有限公司;而被告上××司不能舉證證明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存在惡意串通或以貸還貸的情形,且其提供的擔保已經(jīng)股東會決議同意,又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其他事由,故應當按照其與原告松××農(nóng)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至于被告上××司提出的原告松××農(nóng)行應當先就最高額抵押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quán)的辯解,由于在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的合同編號為33××××932、33××××668、33××××017的借款合同第3.9條約定的擔保方式均不包括最高額抵押擔保,且保證合同第六條第2點約定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選擇擔保方式,故被告上××司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上××司應當就上述三筆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宏峰××以其所有的房地產(chǎn)為合同編號分別為33010120120029422、33××××777、33××××442、33××××942、33××××382的金融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承擔最高額抵押責任,并辦理了相應的房地產(chǎn)抵押登記手續(xù),故應當為前述五筆借款本金154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被告強××公司自愿為原告松××農(nóng)行與被告宏峰××簽訂的合同編號為33××××442、33××××942、33××××382金融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在最高額不超過16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故應當為前述三筆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甲自愿為前述八筆貸款在最高額不超過72000000元(其中本金48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故應當為前述八筆借款本金217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乙自愿為除合同編號為33××××932外的其他七筆借款在最高額不超過450000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承擔最高額保證責任,故應當為除第一筆外的其他七筆貸款本金188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張乙、強××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quán)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銅××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17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暫計至2013年4月20日為405422.38元,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張甲為前款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張乙為合同編號為33××××668、33××××017、33010120120029422、33××××777、33××××442、33××××942、33××××382項下的借款本金188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利息、罰息暫計至2013年4月20日為350185.86元,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四、被告浙江××銅××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松某某西屏鎮(zhèn)新華北路139號的土地證號為松國用(2011)第00558號、房產(chǎn)證號為松房權(quán)證西屏字12961、12962號的房地產(chǎn)為合同編號33010120120029422、33××××777、33××××442、33××××942、33××××382項下的借款本金154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利息、罰息暫計至2013年4月20日為283639.6元,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五、被告浙江××不××鋼××司為合同編號為33××××932、33××××668、33××××017項下的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利息、罰息暫計至2013年4月20日為121782.82元,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六、被告浙江××鋼管制造有限公司為合同編號為33××××442、33××××942、33××××382項下的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利息、罰息暫計至2013年4月20日為157050.42元,之后的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案件受理費152330元,由被告浙江××銅××有限公司、被告張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岳平

    代理審判員  孫雅和

    代理審判員  陳俊明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代 書記員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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