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0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8-19)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03 號
原告:戴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新村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賴 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街 xx 號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戴 xx 為與被告賴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7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李華榮、黃士祥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戴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賴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 xx 訴稱: 2011 年 9 月 9 日 ,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約定月利率為 2% ,定于 20 天歸還。 2012 年 2 月 29 日 ,被告又以融資炒股為由,向原告借款 100000 元,結果一個月后虧損 67655 元,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 結帳后欠原告 79100 元。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能如期歸還上述借款,利息僅支付到 2012 年 1 月底,之后利息未予歸還。為此,請求:一、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1791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幣 10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2 月 1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賴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 年 9 月 9 日 ,被告賴 xx 向原告戴 xx 借款,并出具借條一份,原告戴 xx 通過銀行將借款 100000 元轉(zhuǎn)入被告賴 xx 帳戶。約定 20 天歸還,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 2012 年 3 月 27 日 ,被告賴 xx 又向原告戴 xx 出具了一份借款人民幣 79100 元的借條。借款后,被告賴 xx 僅支付第一筆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的利息至 2012 年 1 月底,對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中國建設銀行轉(zhuǎn)賬憑條、合作融資炒股協(xié)議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賴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戴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賴 xx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戴 xx 訴請要求被告賴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賴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賴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戴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1791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幣 100000 元的利息從 2012 年 2 月 1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44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二 O 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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