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躁逼免费一区|国产精品—色呦呦|亚洲男女999果|亚洲一区二区日本|台湾色佬中文娱乐|国产最强孕妇在线播放|在线观看一区超碰|强奷1区2区3区|精品久久久久不卡|欧美成人二区三区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3)浙麗刑終字第153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1-14)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刑終字第153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歐陽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甲。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姚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宋甲。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姚乙。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甲、劉某某、徐甲、姚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麗蓮刑初字第52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歐陽甲、徐甲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1.2012年3、4月份,被告人陳甲與黑客“輕工哥”、“一條槍”在網(wǎng)上相識,明知對方是“掛QQ”的(即利用木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QQ號碼),仍然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間,以每信(10000個QQ號碼)1000元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陳甲將購進的QQ號碼,以每信400元至650元不等的價格重復(fù)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劉某某、“十少”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余元。


    2.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歐陽甲明知上家“VIP小光”等人的QQ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8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歐陽甲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10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重復(fù)多次銷售給“向崔某致敬”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余元。


    3.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姚甲明知上家被告人姚乙、宋甲等人的QQ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10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姚甲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20元至30元不等的價格重復(fù)多次銷售給“主流”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余元。


    4.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宋甲明知上家“糖果”等人的QQ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3元至1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宋甲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8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重復(fù)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徐甲、姚甲、姚乙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余元。


    5.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上家被告人陳甲、姚乙等人的QQ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幾十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劉某某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加價后重復(fù)多次銷售給“煙花太美”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余元。


    6.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被告人徐甲明知上家“鱷魚”等人的QQ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20元至50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徐甲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80元至700元不等的價格重復(fù)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姚乙、“2013工作室”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余元。


    7.2013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姚乙明知上家被告人宋甲、“光輝歲月”等人的QQ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5元至1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被告人姚乙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15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重復(fù)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姚甲、劉某某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余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甲、劉某某、徐甲、姚乙的供述和辯解;證人何甲、何乙、歐陽乙、宋乙、王乙、宋丙、徐乙的證言;財付通交易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支付寶交易明細;聊天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情況說明;域名管理資料、互聯(lián)網(wǎng)應(yīng)用服務(wù)協(xié)議書、租用合同;遠程勘查筆錄、電子證物提取工作記錄、光盤;搜查筆錄、固定電子證據(jù)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支付寶、財付通賬戶計算結(jié)果等。另有抓獲經(jīng)過、羈押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歸案情況,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原審根據(jù)上述事實并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二、被告人歐陽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三、被告人姚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四、被告人宋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五、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六、被告人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七、被告人姚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八、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被告人歐陽甲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原判認定被告人歐陽甲違法所得5萬余元有誤,被告人歐陽甲的違法所得應(yīng)為2萬元左右;2.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甲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列明的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及關(guān)聯(lián)性,二審仍作為定案依據(jù)予以確認。二審期間,被告人歐陽甲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徐甲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關(guān)于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歐陽甲的多次供述,財付通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明細,犯罪嫌疑人支付寶、財付通賬戶計算結(jié)果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歐陽甲的違法所得為5萬余元,被告人歐陽甲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異議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甲、劉某某、徐甲、姚乙明知QQ號碼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購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陳甲、歐陽甲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姚甲、宋甲、劉某某、徐甲、姚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根據(jù)本案事實并綜合相關(guān)情節(jié)所作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歐陽甲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徐甲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黃 明


    審 判 員  孔小玉


    代理審判員  陳 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張 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