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87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876號
原告: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xx村x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街道xx巷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姚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xx街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張xx,執(zhí)行董事。
原告楊xx為與被告張xx、姚xx、xx市xx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躍飛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姚xx、xx市xx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被告張xx與被告姚xx系夫妻關系。被告張xx、xx市xx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12年4月1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1700000元,并由被告張xx和xx市xx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條,約定利息按月利率1.3%計算。2013年3月30日,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計算至債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張xx、姚xx、xx市xx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中國農業(yè)銀行蓮都支行轉賬憑據、取款業(yè)務回單、中國銀行存款回單、取款回單、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證人徐xx證言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張xx、xx市xx有限公司出具借條向原告楊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張xx、xx市xx有限公司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張xx與被告姚xx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姚x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xx、姚xx、xx市xx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x、姚xx、xx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楊xx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40元,減半收取10020元,由被告張xx、姚xx、xx市xx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 躍 飛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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