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22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1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222號
原告:陳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xx區(qū)xx街道x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xx區(qū)xx商住區(qū)x幢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陳xx為與被告王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波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宋旭霞、吳偉珍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3年4月11日,被告王xx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原告陳xx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于同年4月20日前還清。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4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王xx出具借條向原告陳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xx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元,由被告王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波
人民陪審員 宋 旭 霞
人民陪審員 吳 偉 珍
二 O一三年十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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