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29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1-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296 號
原告:胡 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路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李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路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楊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路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胡 x 、李 xx 為與被告楊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葉小虹、張云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 11 月 1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胡 x 、李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 x 、李 xx 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與被告楊 xx 是朋友。 2011 年開始,被告楊 xx 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分三次向兩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 300000 元,原告胡 x 分別于 2011 年 4 月 7 日 、同年 4 月 30 日 、同年 5 月 27 日 向被告楊 xx 提供的銀行帳戶匯款,同時被告楊 xx 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 2012 年 4 月 30 日 ,該借條到期后,被告楊 xx 重新向兩原告分別出具借條,借款金額各為人民幣 15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楊 xx 共償還人民幣 65000 元后,兩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剩余借款本息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償還原告人民幣 235000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 xx 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的陳述一致。
另,本院依照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裁定查封 被告楊 xx 所有的浙 xx 號 xx 越野客車一輛(保全價值計人民幣 250000 元) 。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兩原告身份證、兩原告結婚證、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胡 x 、李 xx 與被告楊 xx 之間設立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真實有效。被告楊 xx 應當按約及時履行債務,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胡 x 、李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35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05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財產保全申請費 1770 元,合計人民幣 207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人民陪審員 張 云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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