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28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2-17)
(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28號
原告曹某。
被告楊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與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負擔。
審判員 吳克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袁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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