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刑一初字第215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5-8-11)
(2015)歷刑一初字第215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昌樂縣,現住濟南市槐蔭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8月3日本院為其重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
公訴機關以濟歷下檢公刑訴(2015)3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21日晚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濟南市歷下區(qū)歷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利農莊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某號出租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劉某某受傷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鑒定,劉某某的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3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下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系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系自首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至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某因此次危險駕駛行為被先行羈押8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王 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郝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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