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57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濟陽刑初字第15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濟陽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12日被逮捕,3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小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5時40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A961X3“江淮”牌轎車,沿濟陽縣城永康街由東向西行駛至王榮村村口時,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前方順行的行人菅某某、馮某某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菅某某當場死亡、馮某某受傷,肇事后王某某棄車逃逸,經(jīng)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5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濟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后其家屬與被害人馮某某及其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書證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山東華正安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收到條,歸案情況說明、濟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且棄車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對其依法減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曾曉梅
審 判 員 劉文文
人民陪審員 于明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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