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78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濟陽刑初字第178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山東省濟陽縣,現(xiàn)住濟陽縣。
公訴機關(guān)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1月16日14時50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A328BB號“金杯”牌輕型普通貨車,沿富陽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銀都花園小區(qū)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濟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五中隊執(zhí)勤民警依法查獲。當日抽取王某某靜脈血進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為125mg/100ml,系醉酒狀態(tài)。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自首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曾曉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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