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35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章刑初字第335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捕前暫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jīng)本院決定,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間某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其位于章丘市明水?德匪鄰S宿舍3號樓3單元101室的出租房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七八月間某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其位于章丘市雙山街道辦事處南澗溪村新興街8號2樓西戶的出租房內(nèi)容留楊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馬某某在章丘市雙山街道辦事處南澗溪村的出租房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說明、抓獲記錄、情況說明、容留吸毒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馬某某的戶籍信息及無犯罪記錄證明,證人楊某某、葉某某、徐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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