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刑初字第129號
——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寧刑初字第129號
公訴機關(guān)寧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漢族,大專文化,個體。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批準逮捕,2015年6月29日到寧陽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寧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潘延華,山東一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毛某,男,漢族,高中文化,司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寧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希蓮、王兆征,山東泰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彭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司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寧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董大利,山東創(chuàng)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彭某乙,男,漢族,初中文化,司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寧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寧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業(yè)懷,山東創(chuàng)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寧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公刑訴(2015)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毛某、彭某甲、彭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潘延華、被告人毛某及其辯護人王希蓮、王兆征、被告人彭某甲及其辯護人王業(yè)懷、被告人彭某乙及其辯護人董大利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寧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韓某為向被害人樊某乙索要欠款,遂安排被告人毛某、彭某乙用車強行將樊某乙從工作單位帶離,后安排毛某、彭某乙、被告人彭某甲將樊某乙?guī)е翆庩柨hXX快捷酒店、寧陽縣XX經(jīng)貿(mào)公司,期間韓某、毛某、彭某甲、彭某乙輪流對樊某乙實施看管,并多次對樊某乙進行辱罵、毆打。至2014年12月19日晚10時許,樊某乙因不堪辱罵、毆打及長時間限制自由,在從寧陽縣XX經(jīng)貿(mào)公司三樓爬窗逃跑時摔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樊某乙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毛某、彭某甲、彭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樊某乙的陳述,證人樊某甲的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及戶籍證明等書證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韓某的辯護人認為韓某系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主觀惡性較小,自愿認罪并愿積極賠償,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的辯護人認為毛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件事出有因,毛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主觀惡性小,自愿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甲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因索要欠款引起,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乙的辯護人認為彭某乙系從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系初犯,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訴訟中被害人樊某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jīng)調(diào)解韓某賠償樊某乙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樊某乙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毛某、彭某甲、彭某乙為索取債務(wù)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為非法剝奪了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拘禁過程中具毆打情節(jié),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韓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彭某甲、彭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適當采納。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彭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王洪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劉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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