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刑二初字第59號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東刑二初字第5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山東省東明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審。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公刑訴(2015)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凌晨2時許,在東明縣開發(fā)區(qū)某村某某旅館,因瑣事與胡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被告人耿某某用雙手摔打胡某某頭部并將胡某某摔倒在地,致其L1、2椎體左側橫突骨折。經(jīng)鑒定,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耿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凌晨2時許,在東明縣開發(fā)區(qū)某村某某旅館,耿某某因瑣事與胡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被告人耿某某用雙手摔打胡某某頭部并將胡某某摔倒在地,致其L1、2椎體左側橫突骨折。經(jīng)鑒定,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
另查明,2015年6月14日雙方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人耿某某一次性賠償胡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0元,胡某某對被告人耿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放棄追究被告人耿某某的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耿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胡某某陳述,證人孫某某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耿某某系初犯,當庭能自愿認罪,且已與被害人胡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青蓮
審 判 員 張 紅
人民陪審員 王水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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