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黃刑初速字第322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黃刑初速字第322號
被告人
基本情況姓名方某出生日期1986年12月5日民族漢族性別男文化程度大專職業(yè)無業(yè)住址青島市李滄區(qū)此前所受法律
處罰時間、事由無強制措施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姓名姜某出生日期1985年11月23日民族漢族性別男文化程度大專職業(yè)無業(yè)住址青島市李滄區(qū)此前所受法律
處罰時間、事由無強制措施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qū)徆V機關(guān)
指控情況公訴機關(guān)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文號青黃島檢公刑訴(2015)1271號指控事實被告人方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4人;被告人姜某容留他人吸毒2次2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至八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姜某拘役三至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意見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方某、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執(zhí)行起算被告人方某: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被告人姜某: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審判員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陸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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