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刑初字第273號
——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招刑初字第273號
公訴機關(guān)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招遠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甲,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取保候?qū)彙?br>
招遠市人民檢察院以招檢未檢刑訴(2015)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甲犯包庇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又以要求被告人王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郅曉瑩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的訴訟代理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及其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劉彩菊、被告人薛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王飛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5年4月24日23時56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魯YJ3XXX號小型轎車,沿黃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招遠市玲瓏鎮(zhèn)大蔣家村南彎道處時駛?cè)雽π熊嚨,與對行的李某丙駕駛的魯YGGXX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丙當場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說服其妻子薛某甲替其頂罪后逃逸。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李某丙系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甲駕駛機動車措施不當、超速行駛、肇事后棄車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給被害人近親屬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庭審后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招遠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
(二)包庇罪
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薛某甲系夫妻關(guān)系。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駕車在招遠市玲瓏鎮(zhèn)大蔣家村南肇事后,通知被告人薛某甲到達事故現(xiàn)場并說服讓其頂罪,致被告人薛某甲在事故現(xiàn)場向民警供述系其駕車肇事。后在交警大隊經(jīng)民警說服教育,被告人薛某甲承認系替被告人王某甲頂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薛某甲在庭審過程中并未提出異議,且有證人薛某乙、王某丁、張某某、王某乙的證言,招遠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接警單、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身份證明、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居民死亡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庭情況調(diào)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乙醇檢驗鑒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草圖及照片、視聽資料,山東交通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王某甲、薛某甲在偵查機關(guān)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違章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有肇事逃逸情節(jié),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甲明知王某甲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gòu)成包庇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均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二、被告人薛某甲犯包庇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郭 蓉
人民陪審員 滕敬遠
人民陪審員 孫竹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舒 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