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236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威文刑初字第23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延某,男,1978年8月19日生于河南省平輿縣,漢族,小學肄業(yè),打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輿縣,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區(qū)。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者嚴,山東闊海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延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小東、郭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延某及其辯護人王者嚴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21日、25日,被告人延某先后至威海市文登區(qū)張家產(chǎn)鎮(zhèn)溝西村、趙家床村、鄒家床村,采取技術開鎖、鉆窗撬鎖等手段,實施入戶盜竊7次,其中既遂2次、未遂5次,盜得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700元。
案發(fā)后,贓款全部被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延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蔣某某、董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趙某甲、趙某乙、杜某等人的陳述;現(xiàn)場指認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提取痕跡、現(xiàn)場照片;指紋鑒定意見書;光盤;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戶籍證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延某多次入戶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延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延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退贓、繳納罰金、部分犯罪未遂等”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延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
二、作案工具--被告人延某的魯K×××××號奇瑞轎車一輛、開鎖工具八個,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健
人民陪審員 畢建義
人民陪審員 于占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侯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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