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齊刑初字第112號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齊刑初字第112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現(xiàn)住山東省齊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齊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以齊檢公訴刑訴(2015)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5日、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齊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崔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11月26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魏某某與同村的被害人王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并互相拉扯,后二人在大魏新村小區(qū)大門北側(cè)發(fā)生毆斗。被告人魏某某用拳頭擊打王某某頭面部,將其鼻子、眼部和嘴唇等處打傷。經(jīng)齊河縣公安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和山東政法學(xué)院司法鑒定中心分別鑒定,均認定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該案民事部分已調(diào)解處理。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系在他人陪同下主動到公關(guān)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信、受案登記表、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款證明、出警經(jīng)過、辦案說明等書證,證人康某某、魏某、王某、朱某某證言,被害人王某某陳述,鑒定意見齊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公(齊)鑒(傷)字(2014)173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山東政法學(xué)院司法鑒定中心山政司鑒(2014)臨鑒字第229號關(guān)于王某某損傷程度的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光盤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了受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紀慶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呂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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