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273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諸刑初字第273號
公訴機關(guān)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5月21日經(jīng)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br>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6月6日以諸檢公刑訴(2015)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7月3日決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某于2015年8月18日因溺水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王 冰
審 判 員 李 靜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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