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106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諸刑初字第106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甲。2007年2月任某村黨支部書記,2011年4月任某社區(qū)黨委委員兼某村負責人。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1997年2月任某村會計。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尹某,2007年8月任某村婦主任、計生主任,2010年12月任某社區(qū)黨委委員兼某村婦主任、計生主任。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甲、張某甲、尹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甲、張某甲、尹某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5月12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并于2015年5月25日提請本院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賈某甲在任某村書記期間,伙同本村擔任會計的被告人張某甲和擔任計生主任的被告人尹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核實、上報本村村民小麥補貼面積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冒領之手段,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共計19500元。其中,被告人賈某甲分得5750元,被告人張某甲分得11500元,被告人尹某分得2250元。具體是:
1、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賈某甲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尹某,虛報小麥種植面積,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7000元。其中,被告人賈某甲分得2000元,被告人張某甲分得4000元,被告人尹某分得1000元;
2、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賈某甲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尹某,虛報小麥種植面積,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12500元。其中,被告人賈某甲貪污3750元,被告人張某甲貪污7500元,被告人尹某貪污1250元。
(二)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張某甲在任某村會計期間,利用協(xié)助政府核實、上報本村村民小麥種植面積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小麥種植面積的手段,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937.54元。具體是:
1、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張某甲虛報小麥種植面積,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415.75元;
2、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張某甲虛報小麥種植面積,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521.79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同時提供了書證案件來源說明、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某鎮(zhèn)經(jīng)管站證明、某鎮(zhèn)財政所證明、贓款收繳憑證,證人證言,諸城市人民檢察院鑒定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甲、張某甲、尹某目無國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均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賈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但辯稱貪污款項均用于村集體支出。
針對上述辯解意見,被告人賈某甲申請證人賈某乙、賈某丙、王某、楊某出庭作證。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亦無辯解意見。
被告人尹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亦無辯解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賈某甲在任某村書記期間,伙同本村會計被告人張某甲和計生主任被告人尹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核實、上報本村村民小麥補貼面積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報冒領之手段,套取國家小麥補貼款共計19500元。具體是:
1、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賈某甲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尹某,為賈某乙等6人虛報小麥種植面積共70畝,套取國家小麥補貼款7000元。其中,賈某乙、賈某丁虛報畝數(shù)所得補貼款2000元由被告人賈某甲獲取使用,侯某甲、侯某、張某丙虛報畝數(shù)所得補貼款4000元由被告人張某甲獲取使用,張某戊虛報畝數(shù)所得補貼款由被告人尹某獲取使用。
2、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賈某甲伙同被告人張某甲、尹某,為賈某戊等11人虛報小麥種植面積共100畝,套取國家小麥補貼款12500元。其中,賈某戊、賈某乙、鄭某甲虛報畝數(shù)所得補貼款3750元由被告人賈某甲獲取使用,侯某甲等7人虛報畝數(shù)所得補貼款7500元由被告人張某甲獲取使用,張某戊虛報畝數(shù)所得補貼款由被告人尹某獲取使用。
(二)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張某甲在任某村會計期間,利用協(xié)助政府核實、上報本村村民小麥種植面積的職務便利,分兩次為侯某甲虛報小麥種植面積共10.3畝,套取國家小麥補貼款共937.54元歸個人使用。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甲、張某甲、尹某貪污的小麥補貼款20437.54元已被檢察機關追繳。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案件來源說明、中共諸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本案系諸城市紀檢委移交。
(2)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3)某鎮(zhèn)政府證明,證實各被告人任職情況。
(4)某鎮(zhèn)經(jīng)管站證明,證實從2004年開始,國家財政撥出?顚ΨN植小麥的農(nóng)戶根據(jù)其種植面積給予補貼,石橋子鎮(zhèn)根據(jù)上級文件規(guī)定,召開會議,明確村委會職責為先由各村委會負責通知農(nóng)戶自行上報面積,村委負責核實后,在申請上由戶主簽名確認,然后匯總上報鎮(zhèn),經(jīng)公示,確定后錄入微機系統(tǒng)。
(5)某鎮(zhèn)財政所證明,證實補貼款發(fā)放程序為:各村負責收集、核實農(nóng)戶基本信息和種植面積,匯總后上報鄉(xiāng)鎮(zhèn)財政所,財政所據(jù)此層層上報。上級財政下?lián)苎a貼款,根據(jù)各村上報情況,鎮(zhèn)財政所將款發(fā)放到各戶手中,發(fā)放方式初為直接發(fā)放現(xiàn)金,自2005年開始從銀行撥付。以及自2010年至2013年補貼標準、面積核定表及發(fā)放方式。
(6)銀行交易明細,證實小麥補貼款發(fā)放情況。
(7)贓款收繳憑證,證實三被告獲取的小麥補貼款已被檢察機關追繳。
2、證人證言
(1)證人侯某證言,證實2011年年底,張某甲說給自己多報了10畝小麥補貼面積,補貼款發(fā)下來,他要把多報的補貼款要回去,因平常關系都很好,自己就同意了。2012年補貼款下來后沒多久,張某甲找自己說一共是1000元,自己就給了他1000元。2013年和2012年一樣,給了張某甲1250元。一共多報了2250元都給了張某甲。
(2)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和張某甲系叔兄弟,2012年12月左右,張某甲說給自己身上多報了10畝小麥補貼面積,等款下來把錢給他,2013年款項發(fā)下來后,張某甲說一共多報了1250元,自己就給了他1250元。
(3)證人陳某證言,證實2012年12月左右,張某甲說給自己多報了10畝小麥面積,等款下來后多報的錢還要給他,因兩家關系很好,自己就同意了。2013年款下發(fā)后沒多久,張某甲就來要回了1250元。
(4)證人張某丙證言,證實在報2012年小麥補貼面積時,張某甲說給自己多報10畝小麥面積,等款下來后多報的錢還要給他,2012年小麥補貼款發(fā)下來沒多久,張某甲就把1000元錢要回去了。上報2013年小麥面積時,張某甲又找自己說多加了8畝小麥面積,款下來后再要回去。2013年款下發(fā)后沒多久,張某甲就來要回了1000元。
(5)證人張某丁證言,證實2013年上報小麥補貼面積前,張某甲說想給自己多加4畝,款下來后再把多出來的給他,自己覺得都是一個村的,平時也比較好,就同意了,2013年補貼每畝125元,多出來500元給了張某甲。
(6)證人李某證言,證實2013年上報小麥補貼面積前,張某甲說想給自己多加8畝,款下來后再把多出來的給他,自己覺得都是一個村的,平時也比較好,就同意了,2013年補貼每畝125元,多出來1000元給了張某甲。
(7)證人唐某證言,證實土地登記在丈夫賈某乙名下,小麥補貼卡由自己保管。2012、2013年上報小麥面積后,賈某甲都對自己說給多報了10畝小麥,款下來后還得給他,他要用,自己就同意了。后來每年的補貼款下來后,賈某甲就把多報的錢要回去了,2012年要了1000,2013年要了1250,共計2250元。
(8)證人林某證言,證實土地登記在賈某戊名下,小麥補貼款的銀行卡用的是自己的名字,由自己保管。2013年上報小麥面積后,賈某甲對自己說給多報了10畝,款發(fā)下來還得給他,他要個人用,自己就同意了。補貼款下來后,賈某甲把多報的1250元要了回去。
(9)證人鄭某證言,證實系鄭某甲兒子,鄭某甲已于2014年去世,鄭某甲名下的3.2畝地實際上由自己種植。2012年底村里統(tǒng)計小麥面積時,自己上報了3.2畝,報上小麥面積之后的一天,賈某甲單獨對自己說給多報了10畝,等著支款后多出的錢得給他,他好有使處,當時自己答應了。小麥補貼款都打在鄭某甲的小麥補貼卡上了,這卡由自己保管,后來支了出來,過了沒有多少日子,賈某甲找自己要多報出來的小麥補貼款,自己算了一下多報了1250元,就給了他1250元,當時賈某甲拿著錢就走了。
(10)證人賈某丙證言,證實曾用名賈某丁,2012年底村里統(tǒng)計小麥面積時,自己上報了8.8畝,后賈某甲單獨對自己說給多報了10畝,等著支出小麥補貼款來,多出的錢得給他,他好有用處,當時自己同意了。補貼款都打在小麥補貼卡上了,銀行卡的戶名是賈某丁,后來自己把錢支了出來。過了些日子,賈某甲找自己要多報出來的小麥補貼款,自己就給了他1000元,當時賈某甲拿著錢就走了。
3、鑒定意見
濰坊市人民檢察院鑒定書,證實根據(jù)對某鎮(zhèn)財政所及任家莊子村民的銀行卡帳務資料和案卷材料看,任家莊子村在2010年至2013年領取小麥直補款時,造成國家損失20437.54元。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賈某甲在檢察機關供述,證實2011年10月開始組織村民上報小麥種植面積。2011年11月底,張某甲打電話商量怎么上報2012年直補面積,到張某甲家南屋后,我又打電話找來了尹某,并對他們說在不超過小麥計稅面積的前提下,各人找些關系近的,給他們多報面積,弄點錢用,張某甲和尹某都同意了。當時安排張某甲給賈某乙多加上10畝,給賈某丁多加上10畝,算是我的,又安排張某甲給尹某家里多加上10畝,算是尹某的,又安排張某甲自己找些人虛加上面積,他找了幾個人不清楚,這些多加上的算是張某甲的。我們把虛報的小麥補貼面積加在我們找的人身上,再分別告訴他們,等款項發(fā)放后再找這些人把錢要出來。2012年上報2013年小麥面積時,還是和去年一樣,2012年11月底,在張某甲家南屋里,我把尹某叫去,當時和他們說每人多報面積,弄錢花,張某甲和尹某都同意。給我虛報的面積加在賈某乙、鄭某甲、林某甲身上,每個戶多加了10畝,這些算我的,我又安排給尹某多加了10畝,算是尹某的,又讓張某甲自己找?guī)讉人加上算他的。2012年、2013年虛報的小麥補貼款下來后,我都找他們要出來了,貪污的小麥補貼款個人自己花了。
被告人張某甲在檢察機關的供述,證實2009年11月份,為了多弄出些錢自己花,在二舅侯某甲的身上虛加了5畝地,報了9.4畝地,虛報了900余元。2011年11月份,在報2012年小麥補貼面積時,當時賈某甲在我家南屋里,我問他怎么報,賈某甲打電話找來了尹某,賈某甲對我們兩人說找?guī)讉親戚朋友,在他們身上虛加面積,弄倆錢花花,我和尹某都同意了,當時賈某甲讓我給賈某乙和賈某丁每人加10畝,這個錢他自己要回來個人花,我又給尹某的丈夫張某戊虛加了10畝,在侯某甲身上加了20畝,在侯某和張某丙每人身上虛加了10畝,這樣我給賈某甲虛報了20畝,給尹某虛報了10畝,給我個人虛報了40畝。2012年11月底,在上報2013年小麥補貼畝數(shù)時,我找賈某甲商量怎么報,賈某甲打電話找來了尹某,和去年一樣,賈某甲說誰找的人把錢要回來個人得了就行了,接著他讓我給賈某乙、鄭某甲、林某甲每人虛加10畝地,這個錢他要回來個人花,又讓給尹某多報10畝,這個錢她自己留著花,我和尹某都同意。我當場給賈某乙、鄭某甲、賈某戊(林某甲是非農(nóng)業(yè)戶口,用其妻賈某戊的戶口)各加了10畝,給張某戊加了10畝,賈某甲和尹某走后,我在侯某甲、侯某、陳某、張某乙四人身上各虛加了10畝,給張某丙、李某加了8畝,給張某丁加了4畝,這樣我給賈某甲虛報了30畝,給尹某虛報了10畝,我個人虛報了60畝。每次上報完,我就跟他們說等錢發(fā)下來,得把虛報的錢給我,他們也都同意。這些補貼款發(fā)下來后,我就找這些人,把在這些人身上虛報出來的錢要回來。錢用于家庭日常花銷了。
被告人尹某在檢察機關供述,證實2011年11月底,在上報小麥補貼面積之前,書記賈某甲打電話叫我到會計張某甲家,我到了后,賈某甲說村里有一部分機動田沒報小麥面積,咱們每人找?guī)讉貼心靠實的、嘴嚴的人多報上個10畝、8畝的面積,弄兩塊錢好花花。我和張某甲都同意了。當時張某甲給我加上了10畝小麥面積,賈某甲和張某甲也都找人加上了小麥面積,但他們具體加在誰身上,我記不清楚了。2012年11月份左右,在上報小麥直補面積之前,賈某甲打電話叫我到張某甲家一起商議商議2013年小麥直補面積的事,當時賈某甲對我們兩個人說,咱們還是和去年一樣,各人再找兩個貼心靠實的人加上10畝、8畝的,弄點錢花。我和張某甲都同意。當時張某甲給我多加了10畝小麥,加在張某戊身上,他們兩個人也都找了幾個人多報上了小麥面積,但找的誰我想不著了。虛報出來的小麥補貼款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了。
被告人賈某甲為證明并未將套取的補貼款占為己有,而是用于償還村集體所欠的人工費,提交下列證人證言予以證實:
(1)證人賈某乙當庭陳述,證實2007年至2009年期間為村里干了些活,2012年和2013年支取小麥補貼款時發(fā)現(xiàn)多了錢,去找賈某甲時,賈某甲說多報了小麥種植畝數(shù),多出來的錢頂工錢,錢支出來后沒有給賈某甲。
(2)證人賈某丙當庭陳述,證實2012年至2013年期間為村里清理三大堆時用自己的車拉東西,村里欠了三千來塊錢,要錢時賈某甲說給多報點小麥補貼,賈某甲分兩次付了兩千來塊錢了,第一次是2012年,第二次是2013年,都是用小麥補貼付的,每年都多報五畝,一年一千塊錢,共兩千塊錢,錢支出來后沒有給賈某甲。以前在檢察機關說的是實話。
(3)證人王某當庭陳述,證實2007、2008年左右,村里清理渠道用自己的車拉玉米秸子和垃極,欠了2000元車錢,2012年秋收以前向賈某甲要錢時,賈某甲安排自己從鄭某甲處拿了現(xiàn)金1250元,賈某甲就只付過這一次款。
(4)證人楊某當庭陳述,證實2008年至2013年期間為村里打零工,村里沒有給錢,2013年春天向賈某甲要錢時,賈某甲安排自己到林某乙家支工錢,林某乙的兒媳婦賈某戊給了自己125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質證,三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對于被告人賈某甲提供的證人證言,公訴人認為賈某乙的證言與其妻唐某相互矛盾,唐某的證言客觀真實;賈某丙的證言與在檢察機關的陳述前后矛盾,應以在檢察機關的陳述為準;證人王某、楊某的證言與本案沒有關系。
本院認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證人賈某乙與唐某雖系夫妻關系,但二人對同一事實前后所作陳述相互矛盾,且證人賈某乙當庭對支款時間、數(shù)額及過程等具體細節(jié)無法清楚說明,對其賬戶中多出的錢款來源及處理的陳述亦不符合常理,而證人唐某證言經(jīng)其本人核對并簽名確認,因小麥補貼卡由其保管,相對于證人賈某乙,證人唐某關于多出的補貼款的來源及去向所作的證言更為符合實際,故證人賈某乙的證言本院不予采納;證人賈某丙當庭認可其在檢察機關所說的是實話,但其當庭陳述又與之前的證言內(nèi)容矛盾,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且當庭陳述虛報的畝數(shù)和次數(shù)均與客觀事實不符,故其當庭陳述無法推翻以前在檢察機關所作的證言,對證人賈某丙當庭陳述,本院不予采納;證人王某當庭陳述2012年秋收之前去鄭某甲家拿過錢,而本案中鄭某甲的小麥補貼款系2013年下發(fā),證人王某的證言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證人楊某雖當庭陳述2013年春天從賈某戊處拿了1250元,但并不能證明該款系虛報的小麥補貼款,且林某(賈某戊之夫)作為小麥補貼卡的持卡人,對該款的支配及使用更為清楚,林某證實虛報的小麥補貼款下發(fā)后均給了被告人賈某甲,故證人楊某的證言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相結合,足以證實三被告人采用虛報冒領之手段貪污國家小麥補貼款的事實,且三被告人均無異議,本院均予以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甲、張某甲、尹某利用職務之便,采用虛報冒領之手段,非法套取國家小麥補貼款,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貪污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賈某甲雖辯稱貪污款項用于村集體支出,但被告人所述的債務均未入村集體賬務,提供的證人證言亦無法證實其上述辯解內(nèi)容,且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的瀆職犯罪,行為人實施了貪污的行為,實際控制贓物及其數(shù)額便作為一種結局不可回復或逆轉,具備了貪賄犯罪既遂的基本行為特征,公務廉潔性就不可逆轉地被侵害。行為人如何支配貪污所得,是用于家庭私用還有用于村公務支出,只是對犯罪贓款的處分方式,是行為人的后續(xù)行為,并不能改變犯罪性質,故被告人賈某甲上述辯解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三被告人積極退繳貪污贓款,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尹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賈某甲、張某甲、尹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 靜
人民陪審員 鄭雙彩
人民陪審員 張崇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