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347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諸刑初字第347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閻某。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閻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閻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5月4日至6日,被告人閻某在諸城市桃林鎮(zhèn)下劉家溝村西山,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而雇傭丁某等人濫伐其承包山上的白楊樹436棵。經諸城市林業(yè)局現(xiàn)場勘驗測量計算:被告人閻某合計采伐林木立木材積為22.6532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報警記錄、抓獲經過、諸城市林業(yè)局證明、現(xiàn)場照片、戶籍信息,證人丁某、劉某、辛某、苗某等人的證言,諸城市林業(yè)局現(xiàn)場勘驗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閻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閻某犯濫伐林木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閻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閻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8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閻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 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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