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諸刑初字第211號
——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8-11)
(2015)諸刑初字第211號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2011年10月30日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0元;2012年3月6日因賭博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5)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5月29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秀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6時至次日0時許,為索要欠款,被告人范某將被害人劉某乙?guī)е疗浣?jīng)營的位于諸城市密州街道五里堡社區(qū)的“花樣年華KTV”內(nèi),采用打耳光、橡皮棍、拖鞋打的方式毆打劉某乙,并安排他人看管劉某乙,后劉某乙爬墻逃走。經(jīng)鑒定,劉某乙的傷情系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辦案說明、抓獲經(jīng)過、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扣押清單、借條,證人劉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為索要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范某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yǎng),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被告人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范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靜
人民陪審員 田洪軍
人民陪審員 黃夢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