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法刑初字第250號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臨法刑初字第250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經(jīng)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臨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朐縣看守所。
辯護人朱樹華,山東公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刑訴(2015)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素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朱樹華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16時10分許,被告人陳某駕駛魯V×××××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臨朐縣龍上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龍上路038號線桿西2M處時,與宮某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宮某乙、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劉某受傷,被告人陳某棄車逃逸,劉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主動到臨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劉某的家屬及被害人宮某乙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陳某在本院民事審判三庭判決賠償經(jīng)濟損失基礎(chǔ)上,另賠償被害人劉某的家屬精神撫慰金60000元;賠償被害人宮某乙精神撫慰金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劉某家屬及被害人宮某乙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辦案說明、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駕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查詢單、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明、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違法記錄查詢、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人田某甲、宮某甲、史某、田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宮某乙的供述;筆錄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刑事照片,鑒定意見尸體檢驗鑒定書、吸毒檢測報告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違章駕車,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yīng)予刑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打擊犯罪,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蚣吧鐣舶踩,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高志海
審 判 員 李建福
人民陪審員 付廷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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