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254號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鄒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個體經(jīng)營者。2008年12月22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2月15日被釋放。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批準逮捕,同月3日被批準逮捕,F(xiàn)羈押于鄒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光明,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5)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張光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及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無證駕駛魯H×××××榮威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鄒城市東外環(huán)路程溝橋外,因撿手機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駕駛自行車的陳某乙、朱某乙、馮維苓、張某四人發(fā)生碰撞,致陳某乙、朱某乙當場死亡,馮維苓、張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劉某駕車逃逸。經(jīng)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劉某到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劉某在親屬的幫助下與被害人朱某乙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各項損失130000元,并取得諒解;同月28日被告人劉某在親屬的幫助下與被害人陳某乙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各項損失140000元,并取得諒解;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劉某在親屬的幫助下與張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損失2500元,取得諒解;同月10日與馮維苓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損失29500元,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甲、朱某甲、張某的證言,(2008)鄒刑初字第3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員檢查證明、尸體檢驗報告、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據(jù)、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主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和受傷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認定一致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程英華
審 判 員 李 閩
人民陪審員 袁忠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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