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79號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79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2014年6月29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羅檢公一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農(nóng)歷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某從費縣新莊鎮(zhèn)岳莊村騰飛二手車交易中心一不知名男子手中,以6600元價格購買無任何手續(xù)的白色北斗星轎車一輛,該車價值18000元。2014年6月29日,尹某駕駛該車行至羅莊區(qū)時被抓獲。經(jīng)查,該車系徐某于2009年1月30日在青島市市北區(qū)被盜車輛。
公訴機關隨案移交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鑒定意見、書證、物證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擾亂了司法機關正;顒,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辯解,當庭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農(nóng)歷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某從費縣新莊鎮(zhèn)岳莊村騰飛二手車交易中心一不知名男子手中,以6600元價格購買無任何手續(xù)的昌河牌白色北斗星微型普通客車一輛。2014年6月29日,尹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羅莊區(qū)時被公安機關抓獲,車輛被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該車(發(fā)動機號:XXXXXXX-D1)價值9000元(價格鑒定基準日期:2013年陰歷12月中旬)。
經(jīng)查,該車系徐某于2009年1月30日在青島市市北區(qū)被盜車輛。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尹某的供述、鑒定意見、書證、物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明知該車系犯罪所得而收購,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慶峰
人民陪審員 孫志玉
人民陪審員 張全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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