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212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6-23)
(2015)沂刑一初字第21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3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道托鎮(zhèn)。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道托鎮(zhèn)。2015年4月8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曉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4月3日、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其種植在本村村西南公路兩側的126株楊樹砍伐,立木蓄積22.46立方米。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現場勘查筆錄、書證、物證、證人趙陽貴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違反森林管理法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額較大,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破壞了環(huán)境資源,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積極繳納罰金,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處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單處罰金16000元(已繳納)。
被告人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單處罰金16000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麗
審 判 員 趙金武
人民陪審員 高法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于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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