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290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沭刑初字第29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天翔、史玉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在臨沭縣臨沭街道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高某給予的現(xiàn)金及加油卡,折合人民幣共計1.1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2012年3月份,退還高某現(xiàn)金1.1萬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徐某的證言,案件來源說明、證明、簡歷、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決定書、告知書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辦案說明等書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1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主動退還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考慮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興成
人民陪審員 付崇玉
人民陪審員 劉俊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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