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97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汝民初字第1097號
原告任某某,1989年3月13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桂某某,女,1991年10月3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桂某甲,男,成年,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某某訴被告桂某某、桂某甲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本院應當予以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王少磊
代理審判員 于延坡
人民陪審員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蒙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