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判決不再適用“教育釋放”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判決不再適用“教育釋放”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判決不再適用“教育釋放”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今后判決不再適用“教育釋放”問題的批復
195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1日〔57〕法研字第26號關于“教育釋放”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你院提出今后判決不再適用“教育釋放”的意見,本院同意。除函復外,并將本件連同你院請示(節(jié)錄)抄送各省、市、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參考。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教育釋放”適用問題的請示(節(jié)錄)
經我們研究認為:法院的判決只能(……)是刑事處分,如果法院采用教育釋放,就必須當作一種刑事處分來使用,不能說它不是刑事處分而又由法院適用。對于不構成犯罪或依法應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判處教育釋放,這個判決本身就是矛盾的,從判決上看,被判人究竟是否犯了罪,是否被處刑罰,都是不明確的,而且從被判人來說,也將對他們的政治身份和就業(yè)問題有很大影響。至于把教育釋放當作一種刑罰,適用于構成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不需判處徒刑的人,我們認為也不夠合適。根據加強國家法制的要求,適用刑罰應當正規(guī)、明確,而教育釋放則是一種很不明確的處分,它不能說明有罪或無罪。所以應當取消這種處分方法。
今后……對依法應免予追究刑事責任者可以判決為免予刑事處分;對于僅有缺點、錯誤或輕微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人,在判決中指出其缺點、錯誤或在宣判時進行教育都是可以和應該的,但在判決書上必須明確宣告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不能判決為教育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