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審理此前發(fā)生的適用類推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級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我院報送類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經報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準的類推案件,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于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修訂后的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對于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修訂后的刑法也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如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適用修訂后刑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發(fā)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訂前的刑法需要類推定罪的案件,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