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西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月20日電話請示《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的問題》已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處理。如果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并罰時應只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果數罪中有兩罪以上都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決定應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超過五年。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并罰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審判實踐中,對數罪中有被判處兩個以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怎樣數罪并罰ⅶ認識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先將徒刑按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后,附加剝權的期限簡單相加,總和附加剝權的期限是多少就執(zhí)行多少;另一種觀點認為,先將徒刑按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后,附加剝權期限執(zhí)行數刑中最高的期限。兩種觀點哪一種正確,我們拿不準,特向你們請示,請盡快答復。
198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