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20年4月7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和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維護法制統(tǒng)一,省政府對現(xiàn)行有效的省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現(xiàn)決定:
一、對6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黑龍江省地方水電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方水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第七條修改為:“地方水電規(guī)劃必須在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編制,并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電力發(fā)展規(guī)劃,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漁業(yè)和航運等方面的需要!
3.第八條修改為:“地方水電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或者核準、備案程序!
4.第十一條修改為:“地方水電建設資金可以采取銀行貸款、引進外資、單位或個人投資等方式籌措。”
5.第十二條修改為:“地方水電企業(yè)應當遵循安全、優(yōu)質、經濟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生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6.刪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7.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地方水電的電價,根據成本、稅金和合理利潤等因素制定,按價格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8.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9.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依法劃定地方水電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10.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11.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其中的“第二十條規(guī)定”。
12.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1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對《黑龍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guī)定》作出修改。
1.刪去第七條。
2.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3.第八條修改為:“安評工作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條件的安評單位或者機構承擔,并對安評結果負責。
“建設單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自行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4.刪去第九條。
5.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工作規(guī)范”修改為“技術規(guī)范”。
6.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刪去其中的“或者市(行署)”。
7.刪去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對《黑龍江省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審查規(guī)定》作出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審查的組織實施!
2.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獨立請求權的申請人,對同一或者同類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決定合并審查的行政復議案件;”
3.第九條修改為:“申請人提出聽證審查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審查的,可以進行聽證審查!
4.第十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指派三名具有行政復議資格的人員組成聽證審查合議庭,負責聽證審查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聽證審查合議庭成員以外的行政復議機構人員擔任聽證審查的記錄人。
“聽證審查合議庭成員回避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具有行政復議資格的人員組成聽證審查合議庭!
5.第十一條修改為:“聽證審查合議庭成員中有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的,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主持聽證審查;沒有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的,由聽證審查合議庭決定其中一人主持聽證審查!
6.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查的。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審查合議庭成員的回避。
第二款修改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
7.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申請聽證審查的,應當自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構遞交書面申請。”
8.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審查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遞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9.第二十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聽證審查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決定是否進行聽證審查。決定不進行聽證審查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10.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審查的三日前采取電話通知、書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除聽證審查合議庭成員以外的聽證審查參加人參加聽證審查。”
11.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時參加聽證審查的,聽證審查的日期由行政復議機構另行確定!
12.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以上證據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3.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當事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供證據材料時,應當一并提供證據目錄,注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取得時間和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14.第四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四)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應當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事項。”
15.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構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認定的;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等程序性事項的;
“(三)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證據或者依據的線索,但是無法自行收集,申請行政復議機構調取的;
“(四)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無法提供的;
“(五)為了查明事實,確有必要調取其他證據材料的。
“在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復議資格的人員進行,并出示工作證件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證件,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16.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在聽證審查結束前向行政復議機構遞交書面申請!
17.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原因!
18.第四十六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案件涉及專門問題需要進行鑒定、勘驗的,由行政復議機構委托依法設立的鑒定、勘驗機構進行鑒定、勘驗!
19.第四十八條修改為:“行政復議機構在聽證審查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適當的證據,但是可以作為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無效或者不適當的證據。”
20.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復議機構及其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的,該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1.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行政復議人員的資格由省級行政復議機構組織考試確認!
(四)對《黑龍江省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規(guī)定》作出修改。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
2.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做好預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的宣傳教育工作,倡導男女平等和關愛女孩的社會風尚!
3.刪去第六條。
4.第七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y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钡谌钚薷臑椋骸斑`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
5.第八條改為第七條,刪去第二款。
6.第十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7.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8.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醫(y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止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工作制度!
9.刪去第十三條。
10.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刪去第二款。
11.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相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2.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將“衛(wèi)生計生”修改為“衛(wèi)生健康”,將“食品藥品監(jiān)督”修改為“藥品監(jiān)督”。
13.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衛(wèi)生計生”修改為“衛(wèi)生健康”。
14.刪去第二十條。
15.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相關行政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職權予以查處或者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逾期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移送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6.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7.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對《黑龍江省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規(guī)定》作出修改。
1.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負責推動落實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工作。具體工作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
2.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認所屬行政執(zhí)法單位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資格,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六)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zhí)法改革的決定》作出修改。
1.第63項的職權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過)”。
2.第64項的職權名稱修改為“慈善組織違反《慈善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慈善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職權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通過)”。
3.第96項的職權依據修改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過,2012年12月28日修正)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5號)”。
4.第101項的職權名稱修改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處罰”。
5.第528項的職權名稱修改為“三級、四級實驗室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的處罰”,職權依據修改為“《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4號,2018年3月19日修正)”。
6.第531項、第554項、第563項、第578項的職權依據修改為“《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4號,2018年3月19日修正)”。
7.刪去第1297項。
此外,《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處罰權實施屬地化執(zhí)法改革的決定》中涉及行政機關的表述因本次機構改革發(fā)生變化的,按照《黑龍江省機構改革方案》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廢止6部省政府規(guī)章
(一)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fā)利用管理規(guī)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號)。
(二)黑龍江省行政處罰監(jiān)督辦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7號)。
(三)黑龍江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和當場收繳罰款實施細則(2000年省政府令第5號)。
(四)黑龍江省國有林區(qū)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2000年省政府令第15號)。
(五)黑龍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2002年省政府令第6號)。
(六)黑龍江省損害發(fā)展環(huán)境行政行為責任追究辦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