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政策清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破除制約企業(yè)發(fā)展的制度障礙,經過清理,決定對3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件地方性法規(guī)予以廢止。
一、對《四川省郵政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龡l第三款修改為:“發(fā)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市場監(jiān)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協(xié)助做好郵政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yè)提供普遍服務。”
。ǘ﹦h去第十一條第三款。
。ㄈ﹦h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ㄋ模⿲⒌谑鍡l分為兩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損毀郵政設施。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服務網點或其他郵政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劃在原址新建或者遷至方便群眾用郵的地方另建,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運行!
。ㄎ澹⿲⒌谌邨l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轉讓快遞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⒌谒氖鍡l和第四十六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ㄆ撸⿲⒌谒氖艞l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谄邨l第二款修改為:“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ǘ⿲⒌诰艞l第四款修改為:“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依法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并予以公告!
。ㄈ⿲⒌谑䲢l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任職條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校長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定!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民辦學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境外教材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ㄎ澹⿲⒌谑臈l修改為:“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qū)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tǒng)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qū)的市范圍內招生,符合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跨區(qū)域招生。
“民辦高等學校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⒌谑鍡l第三款修改為:“對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學生,經備案的職業(yè)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fā)給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賬簿。”
。ò耍⿲⒌诙䲢l修改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jié),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九)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其提高辦學質量。
“建立民辦學校辦學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將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的考核評估結果及其他基本辦學信息向社會公告,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考試等工作予以支持!
。ㄊ⿲⒌诙鶙l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fā)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辦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獎勵舉辦者等!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可以將閑置的房產和設備設施等資源以國有資產投入形式與民辦學校合作辦學或依法優(yōu)先出租、轉讓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使用!
。ㄊ⿲⒌诙藯l修改為:“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并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
。ㄊ⿲⒌谌䲢l修改為:“金融機構可以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fā)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
。ㄊ模⿲⒌谌龡l修改為:“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ㄊ澹﹦h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三、對《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自愿解散或者停業(yè)的”。
四、廢止《四川省合同監(jiān)督條例》(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五、廢止《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法〉實施辦法》(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六、廢止《四川省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郵政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