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發(fā)[2021]1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等規(guī)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下列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中,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一致的內容,不再適用;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不相沖突的內容,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繼續(xù)有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1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fā)〔2019〕25號);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32號);
(六)其他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不完全一致的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
二、2021年2月28日以前發(fā)生的行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辦理。
辦理前款規(guī)定的案件,適用經《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七)》(法釋〔2021〕2號)確定罪名。
三、修正前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較重但未規(guī)定附加刑,修正后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較輕但規(guī)定并處附加刑的,應當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判處主刑時并處附加刑,但應當妥當把握主刑、附加刑的幅度,確保體現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四、本通知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