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2001)民二他字第18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贛經(jīng)請字第3號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自殺”含義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兩年內(nèi)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溺水身亡,不屬于主動剝奪自己生命的行為,亦不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目的,故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此復
20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