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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3. 【發(fā)文號】第1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512/t20251202_587134.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應急管理部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8號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已經2025年11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5年11月27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格規(guī)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統(tǒng)稱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程的行為(以下統(tǒng)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部門規(guī)章,對煤礦、煤礦企業(yè)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應急管理部門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應急管理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監(jiān)管職責,根據各自的監(jiān)管權限、行政執(zhí)法人員數量、監(jiān)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

      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并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并補辦手續(xù)。開展檢查時,應當按照要求出具行政檢查通知書。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管轄

      第六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

      (三)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暫;蛘叱蜂N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降低有關資質等級;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行政拘留;

      (六)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管轄。中央企業(yè)及其所屬企業(yè)、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管轄。

      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暫;蛘叱蜂N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和降低有關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由發(fā)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件和暫停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給予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guī)定決定。

      第八條 兩個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

      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受理;發(fā)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應急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管轄。

      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二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有權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書面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的應急管理部門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應急管理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執(zhí)法培訓和考核,取得執(zhí)法證件。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應急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限期排除事故隱患;

      (四)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yè)場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第二十四條 實施查封或者扣押前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五條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zhí)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有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guī)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排除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的同時,于期限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期限屆滿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應急管理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未排除事故隱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協(xié)助請求。除緊急情況外,協(xié)助請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應急管理部門在辦理跨行政區(qū)域案件時需要其他地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協(xié)查或者需要開展異地檢查的,應當出具協(xié)助調查函。

      收到協(xié)助調查函的應急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協(xié)助事項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zhí)法文書。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三十二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名稱,并由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報所屬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三十四條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應急管理部門對依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進行初步核查,并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復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

      事故類行政處罰應當在收到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5日內立案。

      第三十五條 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行為屬于本部門管轄的;

      (四)違法行為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

      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詢問,并協(xié)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三十八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等。

      復制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等應當由證據提供人或者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核對無誤后注明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以及原件、原物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應當是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調取視聽資料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

      收集、調取的電子數據應當是有關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電子數據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拷貝復制、委托分析、書式固定、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輔助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關聯(lián)的電子數據進行調查取證。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或者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在勘驗(檢查)筆錄中注明原因并簽名;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四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抽樣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抽樣記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或者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在抽樣記錄中注明原因并簽名;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

      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清點,開具清單,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或者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在先行登記保存清單中注明原因并簽名;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四十四條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檢測、檢驗、鑒定的,送交檢測、檢驗、鑒定;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查封、扣押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第四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互聯(lián)網信息系統(tǒng)或者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用來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的互聯(lián)網信息系統(tǒng)或者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確保所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十六條 對相關證據需要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應急管理部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第四十八條 對案情復雜、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件,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開展審核工作。

      第四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五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一)案情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二)涉及重大安全問題、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聽證條件的;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

      第五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五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五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于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20日;案情特別重大、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一步延長案件辦理期限的,經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至180日。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測、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

      第五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10日內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已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四節(jié) 聽證程序

      第五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沒收較大價值非法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限制從業(yè)、降低有關資質等級、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撤銷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撤銷有關崗位證書或者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較大價值”,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數額;沒有規(guī)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為2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為10萬元以上。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應急管理部門告知后5日內提出。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五十八條 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五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六十一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xù)進行聽證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六十四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第五節(jié) 送達程序

      第六十五條 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二)受送達人已向應急管理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三)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應急管理部門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代為送達的應急管理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應急管理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zhí)法文書,按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受送達人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受送達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確認書約定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執(zhí)法文書送達受送達人。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六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guī)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yè)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七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guī)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一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guī)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七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yè)人員或者強令從業(yè)人員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三)發(fā)現從業(yè)人員違章作業(yè)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yè)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zhí)行依法下達的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的。

      第七十四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他批準文件的,依法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xù)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和備案

      第七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危險物品等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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