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1-6-12) / 已閱48753次
任何專家、學者、任何人都可以不認同本文的觀點,對本文不屑一顧,但有兩種人不會——那就是債權人和律師。對債權人而言,本文豈止是救命稻草?簡直如獲至寶、重獲新生!律師就更不用說了,本文將帶給他們無窮的財富[20]。利益之所在,就是動力之所在。全天下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都不知道有多少,可以想見,在不遠的將來,本文將大放異彩。當債權人和律師們依據(jù)本文的理論和觀點向法院提起本文所述的這三種再救濟之訴時,法院可以不受理嗎?如不受理,債權人要求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有勇氣出嗎?依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該裁定可上訴,接受上訴的法院又有勇氣維持原裁定嗎?債權人對二審裁定不服,依法還可申訴,當債權人們的申訴雪片般沖擊各省高院、各省檢、最高院及最高檢時,兩院又該怎么辦呢?這些問題就留給具體的法院和承辦法官去處理和思考吧,畢竟筆者只是小小的書記員。
【1】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借調(diào)法官,系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干警。
【2】 我們未學會人家的時效制度,卻喪失了中國幾千年“父債子償”、“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的傳統(tǒng)美德,故稱邯鄲學步。
【3】 訴訟時效制度屬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無權修改。
【4】 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5】 即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偏偏未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7】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8】 毛澤東:《沁園春 雪》。
【9】 參見陳朝璧:《羅馬法原理》,上冊,322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5。
【10】 參見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07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1】 盡管實務中沒有債權人會這么說,但理論上的確僅此一種情形,因為實務中債務人也是無法證明債權人從未向其主張過權利的。因我國未規(guī)定取得時效,故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是否喪失債權所有權仍值得商榷,比如債權人雖如此回答,但債務人未提訴訟時效問題或雖提但同意調(diào)解、同意履行的,法院仍可支持債權人。出于訴訟時效制度本身的功能考慮,筆者暫且將之排除在本文救濟范圍之外。
【12】 參見王利民主編,王軼、姚輝、房紹坤、郭明瑞、楊立新參與撰寫的《民法》,217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1版。參見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45、74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3】 參見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45、746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4】 參見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13、71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5】 提醒權未見載于任何法學著作,系筆者新創(chuàng),其意思根據(jù)字面理解即可。
【16】 王利民:《民法總則研究》,713、71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1版。
【17】 如果庭審法官怠于提這個問題,債權人也可以在征得法官同意的情況下向債務人提問,并有權要求書記員如實記錄。
【18】 關于這種行為是否侵害債權,理論界存在爭議,因為這種行為最終未導致債權的消滅,只會導致債權追償?shù)碾y度的增加。筆者認為,這其實是一個行為與結果的問題,構成侵權應該沒問題,只是侵權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19】 這是一個非常矛盾的問題,刑事責任具有嚴厲性,應嚴格限制其適用,筆者才會提出此建議。但如果債權本身就是因不當?shù)美虮9芎贤a(chǎn)生的返還請求債權的話,本身就可以獨立提起侵占自訴,超過民事訴訟時效,不影響刑事追訴時效,故筆者的該建議等于修改了刑法。筆者認為,刑法中未單獨規(guī)定自訴案件的訴訟時效,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將所有自訴案件的時效統(tǒng)一修改縮短為兩年亦無不可。
【20】 據(jù)筆者所知,風險代理最高可提成標的額的30%以上。
聯(lián)系方式:wtuteft@163.com 3275746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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