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文安 ]——(2003-8-9) / 已閱38098次
《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申告。如果羈押決定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則向人民檢察院申告;如果羈押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則向人民法院申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申告后,經(jīng)審查認為確屬超期羈押的,應即作出決定,要求原決定機關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變更強制措施或?qū)⒎缸锵右扇、被告人釋放,原決定機關逾期不執(zhí)行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有權作出釋放被羈押人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還應規(guī)定執(zhí)行羈押任務的看守所監(jiān)督超期羈押的的職責。羈押期限屆滿前十天,看守所應當書面告知辦案單位,提醒其應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延長手續(xù)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超期羈押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告。
為了徹底杜絕超期羈押,筆者認為應當將超期羈押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因為超期羈押實際上是未經(jīng)有權機關或者人員批準的羈押,其實質(zhì)就是非法拘禁。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我國未確定無罪推定原則,也由于我國在刑事訴訟領域?qū)Ψ缸锵右扇、被告人人權的輕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甚至社會上普遍的觀點均認為,被羈押的人是涉嫌犯罪的人或者是被指控犯罪的人,對這些人即使超期羈押也無礙大局,公安、檢察人員是因辦案而對這些人超期羈押,有時也是無奈,因而并不認為超期羈押行為構(gòu)成了犯罪。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如果這種認識邏輯能夠成立,那么,《刑事訴訟法》就不必規(guī)定偵查羈押期限,刑訊逼供也同樣不構(gòu)成犯罪。因此,將超期羈押行為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有利于根絕超期羈押。
3、擴大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范圍,設立取保候?qū)徝撎幼、監(jiān)視居住脫逃罪。
在《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被取保候?qū)徣、被監(jiān)視居住人在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期間脫逃的,不論其在公安、檢察機關在偵的案件中是否應負刑事責任,一律構(gòu)成取保候?qū)徝撎幼、監(jiān)視居住脫逃罪。在此基礎上,由《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可以被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只有對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故意殺人犯罪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期間曾經(jīng)有過脫逃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不能適用取保候?qū)徍捅O(jiān)視居住。
4、放寬逮捕條件,縮短刑事拘留期限,以完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國的逮捕條件過高,使得刑事拘留很難與其銜接,反過來又促使刑事拘留期限越來越長,超期羈押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為使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更加完善,必須放寬逮捕條件,在這一點上完全可以與國際接軌,規(guī)定對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即可實施逮捕。由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可以適用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這樣放寬逮捕條件后,也不會導致看守所人滿為患。逮捕條件放寬后,相應地就可以縮短刑事拘留期限,將刑事拘留期限最長限定在96小時為宜。
如能如此修改,就可以使拘傳、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真正形成一個完整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使其有效發(fā)揮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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