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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國不當?shù)美ǖ臍v史與變革

    [ 劉言浩 ]——(2012-4-6) / 已閱17492次

    關鍵詞: 債法 不當?shù)美?法國法 比較法 非債清償 無因管理
    內容提要: 不當?shù)美莻ǖ闹匾贫戎,而為我國立法所忽略。法國是大陸法系的代表性國家,其債法中不當(shù)美ǖ陌l(fā)展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在拿破侖法典頒布之前,法國法不承認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規(guī)則,拿破侖法典亦未規(guī)定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在拿破侖法典頒布后,法國學說、判例逐漸承認了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但為防止其濫用,附加了適用該規(guī)則的限制性條件。21世紀以來,法國在債法現(xiàn)代化的潮流中,開始對民法典中的債法進行全面修訂,并明確規(guī)定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

    不當?shù)美笩o法律上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失者,應返還其所得利益的制度。不當?shù)美麨E觴于羅馬法中的返還財產訴權,經由中世紀歐洲共同法的發(fā)展,至近代又經自然法學說的鍛造,終成為債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梢哉f,不當?shù)美ㄊ敲穹ㄖ袣v久彌新的古老制度。以1804年拿破侖法典為標志,私法進入了近代法典化的時代。此后,因為立法技術及法學傳統(tǒng)之原因,各國不當?shù)美u行漸遠,形成了較大差異。20世紀末以來,在歐洲私法一體化的強力推動下,各國又興起了對債法進行現(xiàn)代化改造運動。大陸法系的代表性國家法國在債法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亦擬整合拿破侖法典實施以來二百余年的判例與學說,對不當?shù)美ㄟM行現(xiàn)代化改造。筆者擬對不當?shù)美ㄔ诜▏陌l(fā)展歷史進行探討,并分析法國債法現(xiàn)代化中對不當?shù)美ǖ母母铮云陂_拓視野,豐富我國之不當?shù)美麑W說。

    一、法國不當?shù)美ǖ脑缙谑?br>
    古代的羅馬法中只有類型化的返還財產訴權而無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彭波尼(Pomponius)的格言“自然公正要求任何人不得損人利己”[1]并不具有法律規(guī)則的效力,而只是一種理念的表達。雖然中世紀歐洲共同法中不當?shù)美V訟呈擴大趨勢,但一直到到法國民法典頒布前,法國法在不當?shù)美I域仍不承認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規(guī)則。在法國民法典頒布之前,除了返還財產之訴外,對不當?shù)美木葷饕怯袃蓷l途徑:一是無因管理之訴,二是轉化物之訴。16世紀法國著名法學家杜摩蘭(Dumoulin)認為,應當建立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18世紀法國最著名的法學家如波蒂埃(Pothier)、多瑪(Domat)將彭波尼的格言僅僅當作是一項普遍的道德原則,不承認有一般的不當?shù)美葷胧。波蒂埃在其著作中論述的無因管理與古典羅馬法中最原始的形式并無差別。只有在管理人無為他人利益的目的時,波蒂埃才承認可以根據(jù)彭波尼的格言給予當事人一種個案上的救濟。通過此種方式,波蒂埃調和了剛性的法律規(guī)則與豐富的社會生活之間的矛盾。

    由于受波蒂埃(Pothier)的影響,法國民法典未規(guī)定與合同、不法行為并列的一般的不當?shù)美葷胧,只有一些特殊的不當(shù)美木葷胧8鶕?jù)法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和19世紀中期以前法國學者的觀點,法國民法典是以返還財產之訴作為主導的,法國民法典中適用于不當?shù)美闹饕菬o因管理(法國民法典第1375條,有學者認為還應包括擴用的無因管理訴權)和非債清償?shù)姆颠財產訴權(法國民法典第1376-1381條)。在類型劃分上,這兩種特殊的不當?shù)美员涣腥雮鹘y(tǒng)的準契約之中。前者只與不當?shù)美颠有部分的關聯(lián),后者則主要適用于因非債清償法定或約定債務的返還財產義務,但不適用于無合法原因提供服務的返還,也不適用于交付財產的目的落空時的財產返還。此外,在財產法和合同法中還有一些涉及不當?shù)美臈l文,諸如用他人材料在自己土地上建筑(法國民法典第544條),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法國民法典第555條);為保護他人財產而支出費用(法國民法典第2080條);使用共同財產獲取個人收益(法國民法典第1416條),此外還有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文,如法國民法典第1235條、1312條、第1673條、1926條、第1993條中關于合同法總則和有關的有名合同中的不當?shù)美颠等。顯而易見,這些特殊的救濟措施不能涵蓋不當?shù)美娜壳闆r。[2]誠如Ripert所言:“不當?shù)美绲叵掳岛,滋潤著具體的法律規(guī)則,并以此彰顯自己之存在,然從來不見天日。”[3]但自法國民法典頒布至今,在二百余年的時間內,法國的不當?shù)美ㄓ辛司薮蟮陌l(fā)展,若了解法國不當?shù)美ㄖ,必須考查法國民法典頒布以來立法、判例和學說的發(fā)展。

    法國民法典中未規(guī)定一般的不當?shù)美木葷胧,在準契約中只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原本意義上的無因管理)和非債清償,此外有一些特殊的不當?shù)美葷胧R虼,對不當(shù)美陌l(fā)展是由判例和學說來完成的。在法國民法典施行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法國法院通過擴大適用無因管理之訴來實現(xiàn)對一般的不當?shù)美木葷?br>
    法國法院在1870年前的判決中,堅持對無因管理的嚴格解釋,但也偶有例外。在1820年法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中,一位丈夫雇傭原告為其妻之房屋進行裝修。該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亦未經其妻授權。法國最高法院基于法國民法典第1375條規(guī)定,準許原告向妻子提起無因管理之訴。[4]在1852年Pau上訴法院的判決中,一位父親將兒子送至原告學校讀書,但未支付學費,后該父親無支付能力,法院準許原告對兒子提無因管理之訴。[5]1864年,法國最高法院在一個案件中,原告向佃農出售種子,該佃農播種之后破產,原告訴請土地所有人支付種子的價款。因為根據(jù)法國民法典第2012條規(guī)定在類似情況下可以準許賠償,法國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這些判例中,法國法院通過對無因管理之訴的擴大適用,實現(xiàn)了對不當?shù)美恼{整,但并未因此承認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規(guī)則。

    二、一般不當?shù)美瓌t在法國法中的確立

    真正從法理上明確承認法國法中的不當?shù)美?guī)則是法國19世紀后期的著名法學家、斯特拉斯堡大學教授阿爾貝(Aubry)和勞(Rau)。受到德國法學家、海德堡大學Karl Salamon Zachariae的影響,他們在1871年的《法國民法教程》中,明確將一般的不當?shù)美V從無因管理之訴中分離出來,并且不再使用擴用的無因管理之訴。[6]羅馬法中的無因管理之訴,不應適用于某人通過他人損失得利的情況,只有管理行為對本人有益時,方可適用無因管理之訴。當行為人為自己利益而干涉他人事務,在證明他人獲利而且其獲利沒有正當原因時可提起不當?shù)美V。[7]阿爾貝和勞的學說明確將不當?shù)美c無因管理區(qū)分開來,具有極大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但并未立即引起法院的高度關注。

    在1873年的法國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中,原告基于與圣·奇尼安社區(qū)訂立的無效協(xié)議為該社區(qū)安裝了街燈,原告以無因管理起訴,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8]在1890年的另一個判例中,法國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無因管理訴訟請求。該案中,甲將土地租給乙,乙在該土地上建筑房屋,雙方約定,在租期屆滿時[9]乙可以有購買該房屋的選擇權。若乙不行使該選擇權,則得不到任何賠償。乙雇傭丙建筑房屋,但乙后來因為破產而未支付丙工程款。丙以管理人身份提起無因管理之訴,請求甲支付工程款。法國最高法院認為:(1)因為乙破產而無法行使購買建筑物的選擇權,因此甲不能依據(jù)約定不予乙賠償;(2)原告行為在事實上構成了對甲的事務的管理。因此,有請求賠償其支出的權利。因為丙根據(jù)乙的指示建筑房屋使甲得利。所以,根據(jù)法國民法典第1375條關于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丙有權直接起訴甲。從該案中可以看出,法國最高法院對無因管理作了寬泛解釋,以此對被告的不當?shù)美右约m正。根據(jù)法國民法典第1375條規(guī)定,管理人須以本人的名義為管理行為,本案原告顯然并未以甲的名義從事管理行為,而且原告在建筑房屋時并無為被告利益的目的。法院有意忽略了法定的無因管理的要件,準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支出的費用的請求。法院真正考慮的因素雖是被告的不當?shù)美,但為與法典保持形式上的一致性,仍只允許賠償原告支出的費用。雖然此種推理方式有助于實現(xiàn)此類案件中原告的救濟,但也模糊了民法中無因管理的邊界,給法律的體系帶來了一定混亂。

    鑒于前述原因,1892年,法國最高法院在Boudier案中,不再通過擴大無因管理的適用范圍來救濟不當?shù)美軗p人,而是借用羅馬法中的轉化物之訴的概念,在衡平的基礎上創(chuàng)設了一般的不當?shù)美╡nrichissement sans cause)規(guī)則,賦予原告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訴權(action de in rem verso,與羅馬法中的轉化物之訴用語相同,但此處之含義要遠寬于羅馬法中只適用于針對父親或主人的轉化物之訴,屬于一般意義上的不當?shù)美V)。將不當?shù)美鳛榕c無因管理并列的獨立訴權,亦將作為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之外的獨立訴權。從此,無因管理有了其嚴格的適用范圍,Boudier案的判決亦成為法國私法史中關于不當?shù)美贫鹊睦锍瘫。該案原告Boudier向某土地承租人出售肥料,但該承租人在將肥料施于其承租之土地后,因為承租人不能履行土地租賃合同之義務,土地所有人終止了土地租賃合同,土地被歸還給土地所有人。承租人以向土地所有人交付收獲的谷物的方式部分清償了債務,因該承租人未支付肥料款且已無支付能力,原告遂以“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訴權”起訴土地所有人,要求其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肥料款。被告以法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的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為依據(jù)提出,其與原告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被告的土地因原告的肥料而得到改良,被告得利,故原告有直接針對被告的訴權,準許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之所以應當承擔責任,不是因為土地承租人與原告之間的合同,而是因為土地所有人從肥料的使用中得利。法院判決時,在計算承租人已經清償?shù)耐恋刈赓U合同的價值時,估算了土地承租人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的谷物因肥料的使用而增加的價值。本案中“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在廣義上被使用。法官將倫理觀念引入了對成文法的解釋與修正之中。該案要旨稱“:‘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源于禁止通過他人的損失得利的衡平原則,既然沒有實在法的任何條文對之加以規(guī)定,其使用并無精確的規(guī)則;只要原告聲稱且能證明其行為或損失的結果致被告獲利即可!盵10]本案與以前案例的不同之處在于,法國最高法院沒有像以前一樣通過無因管理或法國民法典其他規(guī)定的擴大解釋來實現(xiàn)對受損人的保護,而是直接賦予原告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這意味著法國法院在不當?shù)美麊栴}上的態(tài)度有了根本性的轉變。該案使無因管理之訴回歸其羅馬法中的真實面目,無因管理之訴建立在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的基礎之上,只適用于出于保護他人利益的目的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情況。一般的不當?shù)美V成為與無因管理并列的一種新的訴權。Dawson評論說:“從種子到肥料是谷倉中邁出的一小步,卻是最高法院的一大步!啊弊罡叻ㄔ阂幌伦犹肓松钏畢^(qū)!盵11]該案判決后引發(fā)了熱烈的討論。支持者認為,這是惹尼(Gény)倡導的法官造法的一個生動例證。[12]從Boudier案判決本身來看,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的構成只需要被告得利是原告受損的結果這一要件,并不要求得利沒有正當理由或原因,也未對被告得利和原告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進一步的要求。但因該案中提出的原則過于寬泛,在該案判決之后,法國最高法院根據(jù)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如阿爾貝和勞的學說,通過一系列判決明確了不當?shù)美倪m用范圍、特征和限制條件。Boudier案之后的法國法院對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的限制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原因方面的限制;二是訴權的輔助性的限制。

    1898年,法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提出了對一般不當?shù)美V權的首個限制條件:被告的得利無合法原因。該案中,一個分成租佃之土地承租人雇用原告為其耕作。因承租人無力支付原告報酬,原告提起一般的不當?shù)美V,要求土地所有人返還其從原告勞動中所獲收益。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因為被告只是獲取之收益并未多于其根據(jù)土地租佃合同有權獲取的收益,所以不能說被告獲取該收益無合法原因。[13]此后,法國法院關于一般的不當?shù)美呐袥Q基本遵循這一要件:當被告基于其與原告或與第三人之間的合法的法律行為而獲利時,其獲利為有合法原因,不構成不當?shù)美。[14]

    對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的第二個限制條件首次出現(xiàn)在法國最高法院1914年Clayette案的判決中。該案中,出借人將一筆金錢借給借款人。該借款人是一個宗教團體的成員,在借到該款項后,他將之用于該團體的建筑上。之后,該宗教團體解散,財產交由管理人管理。因為出借人無法滿足法國民法典第1341、1347條對借款訴訟的證據(jù)要求(法國民法典第2277條),出借人遂針對管理人提起一般的不當?shù)美V,請求返還該宗教團體從所借款項中所獲之利益。法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重申了Arbuy和Rau的觀點,指出:“一般的不當?shù)美V建立在禁止通過他人損失獲利的衡平原則的基礎之上,無論在何種情形之下,當某人因他人的損失而得利并且該他人無法通過合同、準合同、不法行為或準不法行為訴訟獲得救濟時,應當允許該他人提起一般的不當?shù)美V!狈ㄔ赫J為,借款訴訟因法國民法典的前述規(guī)定而難以勝訴,本案訴訟與借款訴訟產生了無法調和的沖突,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不當?shù)美V訟。[15]Clayette案提出一般的不當?shù)美V訟只是一種輔助性的訴權的限制,一般的不當?shù)美V的適用只有在原告沒有基于契約、準契約、不法行為、準不法行為的其他訴權可以行使時方才可能。[16]從表面看,該限制似乎與此前一些被告基于原告與第三人的合同而獲利的判決不一致,在這些判決中,被告提起的不當?shù)美V訟得到了法院支持。但這些案件也有一個共同點,第三人已因破產等原因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實際上原告沒有辦法通過提起與第三人的合同之訴來獲取實質有效的救濟。本案中,原告因為不能提供所需的充分證據(jù)而無法通過合同訴訟實現(xiàn)救濟,與第三人失去支付能力并不相同。Clayette案提出,一般的不當?shù)美V是一種補充性、輔助性的訴權,此限制的意義是雙重的:就當事人而言,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濫用一般不當?shù)美V權,進而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的調整系爭訴訟的具體救濟措施的適用;就法院而言,可以避免將一般的不當?shù)美V變?yōu)榉蓴U張的工具,防止法官過分擴大一般的不當?shù)美V的適用范圍,有效防止了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責任泛濫。

    Clayette案確立的規(guī)則為法國法院的判例所遵守,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的輔助性成為法國不當?shù)美ǖ闹匾卣。在Clayette案之后的發(fā)展中,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的輔助性特征又得到進一步的細化。若有如下情形之一,即不得提起一般的不當?shù)美V訟:(1)原告因其疏忽或錯誤未能行使其他的救濟措施。此時原告若要行使其他救濟措施將面臨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如訴訟時效、證據(jù)不足等;(2)三角給付關系針對有支付能力的第三人可提起其他訴訟。[17]法國法院之所以對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作出限制,除了訴訟成本和手段經濟使得禁止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享有多重救濟成為必要之外,還因為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是法院在民法典之外創(chuàng)設的訴權,其只應也只能成為填補法律漏洞的手段,而不能喧賓奪主,取代成文法的規(guī)定以成為一般原則。

    從法國的判例實踐可看出,雖然法國民法典未承認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但法院在通過擴大無因管理概念的努力失敗后,通過Boudier案確立了不當?shù)美囊话阋?guī)則,這雖然突破了法官權限,屬于造法活動,但仍為學界認可。但若將Boudier案確立的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無限擴大,則會動搖其他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的基礎。法國學者Georges Ripert認為,返還不當?shù)美麄鶆盏恼嬲A是自然或道德上的公正,任何加于其上的理由均只起到掩蓋事實的作用。不當?shù)美且环N可以破壞所有法律制度的巨浪。[18]因此,Boudier案之后,法國的判例致力于對一般不當?shù)美V權的限制,此種限制一直保留在現(xiàn)代法國民法中。根據(jù)法國學界通說,一般的不當?shù)美颠之訴須滿足以下要件:(1)原告的損失必須是被告得利直接或間接的結果,盡管被告只應支付自己的得利或原告的損失中數(shù)額較少者;(2)原告須無過錯;(3)原告不是為自己利益而行為;(4)損失和得利均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5)除了不當?shù)美V外,沒有其他救濟措施。[19]對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的適用限制是如此嚴格,以至于令人懷疑法國法中是否還有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存在。反對將不當?shù)美鳛橐话愕姆梢?guī)則的學者認為,防止不當?shù)美钦麄法律制度的目的,合同法、財產法甚至刑法中對侵害財產犯罪的處罰均是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的,但法律中所有的防止不當?shù)美囊?guī)則并不能形成一個協(xié)調的體系,此種法律的最終目標作為一項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國著名學者Jean Carnonnier戲謔地說,不當?shù)美V訟是最浪漫的訴訟,懷疑既然法國法中其他完善的制度如無因管理、非債清償?shù)瓤梢愿玫貙崿F(xiàn)防止不當?shù)美哪康模划數(shù)美囊话阋?guī)則能發(fā)揮多大作用實在值得懷疑。[20]Marie Malaurie指出,不當?shù)美且豁椀赖略瓌t而非法律原則(en quelque sorte en marge du droit)。[21]除了法國學者質疑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的外,歐洲大陸其他學者也提出了類似的問題。如有人認為,不當?shù)美╱njust enrichment)與無原因得利(enrichment without cause)不同,前者指基于衡平的救濟和法律的一般目的,后者指具體的技術性的法律規(guī)則。[22]而且,有時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雖然從抽象的意義上可能會產生不當?shù)美,但并無返還財產之空間,因為雙方之間存在的有效的合同為受領人提供了保有所得的法律原因。

    三、法國債法現(xiàn)代化中的不當?shù)美?br>
    拿破侖法典自1804年施行以來,因其共和與平等思想以及簡潔的立法技術,產生了世界性的影響,法國亦因此成為大陸法系中法國法系的母國,具有強大的法律文化影響力。進入20世紀中葉之后,曾經有過多次改革法典的嘗試。第一次是在1904年法國民法典施行一百周年之際成立了一個民法典改革委員會,但因無具體計劃且無人支持最終未果。第二次改革民法典的努力是在兩次世界大戰(zhàn)之間建立的法國—意大利債法工作小組,由該小組起草的債法草案于1927年出版,但亦未獲成功。1945年6月,法國成立了由Julliot de la Morsndiere領銜的新的民法典改革委員會,但最終亦未能將草案提交議會。迄今為止,對民法典改革的唯一的成功事例是1964—1978年由Carbonnier教授牽頭的家庭法的現(xiàn)代化改革。民法典實施兩百余年來,債法幾乎原封未動,拿破侖法典286個債法條文中,254條至今仍在適用,加上少量增加的條文,至今法國民法典中債法條文數(shù)量也只有296個。在此期間,民法典修訂的缺位主要通過制定單行法和法院的造法活動來彌補。在合同、侵權與不當?shù)美I域法,主要通過法院的判例創(chuàng)制規(guī)則,司法成為法律改革的發(fā)動機。立法功能僅僅是對法律未明文規(guī)定的領域中判例法的修改或補充。如果只看法國民法典的條文,已無法了解法國民法的現(xiàn)狀。[23]就不當?shù)美ǘ,在法國民法典實施后?00余年中,通過判例與學說的發(fā)展,法國民法中形成了以法定的、特殊的不當?shù)美,如非債清償為主,以輔助性的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為補充的不當?shù)美w系。1999年,法國憲法委員會在判決中根據(jù)《人權宣言》明確法律的可理解和可獲得性具有憲法效力,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時應做到足夠精確和無歧義。[24]陳舊的民法典顯然無法勝任這一要求。1992年荷蘭新民法典、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2002年德國債法的現(xiàn)代化,都對此提出了挑戰(zhàn)。法國民法典因為很少修改而顯得陳舊,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也處于持續(xù)的下降之中。在一些傳統(tǒng)的法國法系國家,在法律革新時也拋棄了法國民法典。最典型者是非洲商法統(tǒng)一組織(OHADA)中的多數(shù)法朗區(qū)國家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時,采用了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UNIDROIT)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而不采用法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guī)定,給法國法律家的自信帶來沉重打擊。[25]甚至在歐洲私法一體化的過程中,法國法的影響力也明顯不足。2003年,在歐洲私法現(xiàn)代化和一體化浪潮的沖擊下,特別是Lando委員會的歐洲合同法原則的刺激下,為提升法國法的競爭力,以法國巴黎第二大學的Pierre Catala教授為首的法國學者開始計劃對法國民法典中的債法進行現(xiàn)代化,該計劃被稱為債法與時效法的改革計劃(Avant-projet deréforme du droit des obligations et de la prescription,簡稱“Catala計劃”)。參與債法現(xiàn)代化草案起草工作的共有37人(包括34名教授和3名最高法院的退休法官),該計劃亦受到法國司法部的支持和幫助。法國新債法的起草于2003年2月啟動、2005年9月完成并于次年由法國司法部公布。[26]新債法起草小組認為,雖然法國民法典已經歷了兩百年的歷史,但其內容并未過時,有些內容只需加以修改即可適應現(xiàn)代生活的需要。因此,該計劃之目的并非另起爐灶,而只是對拿破化法典進行必要的修改。[27]新債法的草案包括了對合同、不法行為和不當?shù)美暮诵膬热荩绻摬莅笧楣俜浇邮懿⒊蔀榉,將會極大地改變在法國法中合同、不法行為、和不當?shù)美T領域的法律面貌,而成為1804年以來法國民法中最重大的變革。因此,該草案公布后,就法國民法典是否需要現(xiàn)代化本身和其中具體的條文設計,不僅引發(fā)了法國學界的熱烈反響和討論,而且因為法國在歐盟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國法本身的世界性影響,也引起了其他國家甚至是英國的注意和討論。[28]Catala草案一方面堅持拿破侖法典的基本體系,同時也根據(jù)學說與判例的新發(fā)展對一些制度進行了整合與創(chuàng)新。新債法草案中關于不當?shù)美脑O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在體系的構建上,保留準合同之概念。與拿破侖法典一樣,草案仍將準合同規(guī)定為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根據(jù)草案的設計,債的發(fā)生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以及立法規(guī)定。法律行為指旨在產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包括單方法律行為、合同法律行為和集體法律行為三種;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賦予法律效果之行為或事件,包括準合同與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給予他人以該他人無權保有之利益構成準合同,因此而生之債務適用準合同之規(guī)定。無法律上之原因損害他人者,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該義務適用民事責任之規(guī)定。草案的起草人繼承了法國債法傳統(tǒng)上的合同、不法行為與準合同的類型劃分,未拋棄準合同之概念,認為準合同概念之存在符合債的原因的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兩分法。債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行為,另一方面是法律事實:或加利于他人,或損害他人。起草人認為,準合同并非一種大口袋式的概念集合,用于處理合同和不法行為無法包括的情形,而是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民事責任規(guī)范無權利而損害他人,準合同則規(guī)范無權利而受利益,兩者共同的上位概念是準合同。準合同包括無因管理、非債清償與一般的不當?shù)美?br>
    第二,新債法草案對法國法中傳統(tǒng)的無因管理制度進行了整理與創(chuàng)新。草案第1328條、1329條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比之拿破侖法典,新債法草案在無因管理中有所創(chuàng)新。首先,新債法草案將無因管理行為擴大到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根據(jù)第1328-3規(guī)定,管理他人事務有益者,雖然管理人不受報酬,該他人亦應承擔管理人以其名義訂立之合同義務、賠償管理人為其承擔的個人義務,賠償管理人因此而發(fā)生的所有有益費用或必要費用,承擔管理人因此所受之任何損失。其次,新草案擴大了無因管理的適用范圍。新草案中無因管理之管理人管理之事務不限于本人利益,為本人與管理人之共同利益而為管理行為者,亦構成無因管理。根據(jù)第1329條規(guī)定,若管理他人事務系為管理人與該他人之共同利益,亦適用前述規(guī)則,義務、費用及損失根據(jù)各方利益按比例分擔。

    第三,新債法草案還規(guī)定了非債清償制度。新草案將非債清償不僅適用于無原因之給付,且擴大至原因嗣后消失的情形。新草案第1330條規(guī)定,不當受領其無權受領之物者,無論明知或錯誤,負有返還之義務。但若給付基于贈與之目的、履行自然債務或有其他原因者,不在此限。根據(jù)法國法的傳統(tǒng)理論,非債清償不包括給付時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但該原因嗣后消滅(如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有溯及力地解除)的情形,因為在此情形,并非不當給付而是給付無正當原因。但無正當原因之理由,為通過類推的方式擴大非債清償?shù)倪m用范圍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第四,在準合同的具體類型上,承認了由判例形成的習慣法中的一般不當?shù)美?guī)則。草案第1327條規(guī)定,準合同是純粹自愿的行為,諸如未經授權而管理他人事務,清償不存在之債務,或無權利而自他人處受利益以及侵害他人而獲利益之不當?shù)美。草?328條規(guī)定,法國民法典實施以來,對無因管理、非債清償均有成熟、合理的理論解釋,由Boudier案形成的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第一次在法律草案中得到明確規(guī)定。草案第1337條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以他人損失獲利益者,應當以得利和受損中較少的數(shù)額補償因此受損失者。草案第1337條規(guī)定,當以其費用給予他人利益之人所受損失,既非基于無償給予該他人利益之目的,亦非基于履行其根據(jù)法律、法院命令、合同而對該他人所負之義務或追求受損人自己純粹的個人利益,得利為無原因。起草者不采用抽象化的定義,而是將類型化的無正當理由的情形集中規(guī)定在一個條文中,從而使法律適用更加簡明、清晰。

    第五,新債法草案限制一般的不當?shù)美瓌t的適用范圍,明確規(guī)定不當?shù)美V權的輔助性原則。雖然債法新草案規(guī)定了一般的不當?shù)美瓌t,但草案吸收了法國判例與學說的經驗與教訓,采取保守的態(tài)度,將一般的不當?shù)美?guī)則限制在適度、合理的范圍內,未采用開放性的“不公平得利”的學說,而采用“無正當原因得利”的學說,并通過不當?shù)美V權的輔助性的規(guī)定從法律技術上對不當?shù)美ǖ倪m用給予制衡。如在一般的不當?shù)美V權與具體的無因管理訴權之間的關系上,新草案明確規(guī)定了一般不當?shù)美V權的輔助性原則,根據(jù)草案第1329-1條規(guī)定,若管理他人事務不符合無因管理之要求,但仍為該他人帶來利益者,該他人應根據(jù)不當?shù)美?guī)定賠償管理人損失。草案第1338條規(guī)定,當藉其費用而給予利益之人其他可用之救濟手段遇遭法律障礙,例如時效或其損害系因自己之重大過失造成時,不得提起不當?shù)美V。根椐該規(guī)定,一般的不當?shù)美V系輔助性的訴權,只有在無其他救濟措施可用時方可行使,若有其他之救濟手段,但因時效或自己之重大過失等事由致該救濟措施無法行使時,不能提起不當?shù)美V訟。如此一來,草案沿襲法國判例法,不承認不當?shù)美埱髾嗯c其他請求權的競合,以保證其他法律制度正常發(fā)揮作用,不至于因不當?shù)美埱髾嗟拇嬖诙绊懫渥饔玫姆秶c效果,不當?shù)美V權的適用范圍受到極大限制。

    第六,根據(jù)得利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明確了一般的不當?shù)美械美c損失的計算方法。草案第1339條規(guī)定,得利與受損之估算時間以起訴之日為準,但若得利人為惡意,其得利之估算時間應以其得利之時為準。

    第七,新債法草案將合同法與準合同法統(tǒng)一于法律上之“原因”的概念下。從新債法的條文設計可以看出,起草者將準合同統(tǒng)一在“無原因”之基礎上。既無贈與目的,亦非為履行自然債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為給付,構成非債清償;無因管理產生于未經本人授權而為管理之行為;一般之不當?shù)美麆t則因既非基于無償給予該他人利益之目的,亦非基于履行其根據(jù)法律、法院命令、合同而對該他人所負之義務或追求受損人自己純粹的個人利益而發(fā)生,準合同的共同特點是:無原因而為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而在法國合同法中,原因是合同的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因此,合同法的核心要素為“原因”[29],準合同的核心要素為“無原因”,兩者呈現(xiàn)出微妙的對應關系,這完全反映出了法國債法在邏輯上的自洽和一致性。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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