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平 ]——(2014-5-28) / 已閱10221次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并通過的《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規(guī)定:“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guān)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边@一規(guī)定打破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附條件不起訴”和“被害人刑事自訴”制度的平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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