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5-12-29) / 已閱8792次
案情:出售方(甲方)系三人共有房屋,在簽署買賣合同時(shí)承諾已辦理好公證委托,但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貸款時(shí),貸款銀行發(fā)現(xiàn)公證委托書的出具時(shí)間(如2015年1月5日)晚于買賣合同簽署日期(2015年1月7日),銀行提出變通措施,即雙方重新簽署一份買賣合同,解決“日期沖突”的難題,貸款問題(買受人貸款資質(zhì)均無問題)便迎刃而解。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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